桂林生活网讯(记者 秦宇华 通讯员 洪叶)全州县的唐某雇了老乡蒋某来桂林“工作”,并承诺提供蒋某住宿,蒋某的工作内容是帮唐某偷电动车或燃油助力车。结果只偷了第一单,蒋某就被民警抓获。12月18日,法院对唐某和蒋某的判决生效,两人都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刑并被处罚金。
蒋某年近30岁,以前就做过一些偷盗的事情,会开锁等“技术”。2005年,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1月刑满释放。
今年唐某与蒋某结识,得知他以前干过偷盗,便与蒋某商量,让他来桂林帮忙偷车,并表示提供住宿给蒋某。蒋某同意接受这份“工作”,于8月份来到了市区。
8月9日晚上11点,蒋某开始了第一单工作。在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一居民楼下,蒋某盗走停放于此的一辆助力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4元),并将车推至唐某的出租房。随后,蒋某打电话给老板唐某,唐某赶来后两人合力把被盗助力车进行转移,藏匿到唐某的一个朋友处。
次日傍晚,唐某给了蒋某50元,让蒋某开被盗车去换锁,以方便转手出售。两人协议,出售之后的钱进行平分。在换锁时,巡逻民警发现蒋某换锁形迹可疑,就将他带去派出所问话。在派出所,蒋某将老板唐某也交代了出来。
12月18日,此案在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唐某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最后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退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