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广西|新闻|美食|时尚|旅游|汽车|高清|专题|微导航|惠购|教育|招聘

|邮箱|注册

新浪广西> 资讯 >广西城事>正文

夫妻离婚分房 收据多一行字男方多得20万

A-A+2013年11月8日11:59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李玲芳 通讯员 苏灵艳)“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当爱情好不容易修成婚姻的正果,白头偕老的愿景迈开了第一步,摆在你面前的却是一堆关于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归属的各种协议,你是否觉得大煞风景?虽说这样的白纸黑字自然更有利于避免日后分道扬镳时的种种纠纷,但在我国,签定婚前财产协议的夫妻比例仍然不高。这不是偏见,我国自古的民族文化心理使然。有了设防之心,终究觉得有了隔阂,那纠纷协议早晚会“如你所愿”地派上用场。《婚姻法》解释三刚出台时,因为被认为太不人性化,曾招来不少骂声,但仔细想想,立法者显然用心良苦:你们不愿去撕破脸皮做婚前约定的,我来规定。设防,本来就不是夫妻之间要做的,还是交给法律吧。

  林琳和黄云恋爱期间,双方父母出资为他们买了套房,房产登记在林琳名下。可结婚没几年,两人就闹离婚,并为这套房打起了官司。林琳认为,房子是她的婚前财产,该归她。而黄云认为,房子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房子该怎么分?

  最终,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按照黄云父母出具的收条上显示,他们出资是为儿子买房用,因此该套房应属于林琳和黄云按份共有,双方按出资份额分配。法院判决,按照该房的升值价,林琳除了要支付黄云父母所出房款外,还要多付20万补偿金。近日,该案已执行完毕。如今一套房动辄近百万,父母出资给子女婚前买房很普遍。法官特别提醒,父母婚前给子女买房,最好协议约定好权属份额,以免双方离婚时,一方利益受损。

  案件关键 是借款 还是共同买房?

  武鸣小伙黄云是独生子,高中时,他就与同学林琳恋爱。为了让两人能早日有个家,早在2006年,双方父母就出资35万元,以林琳的名义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买了套房。其中,黄云的父母出资20万元,林琳的父母拿到这20万元后,出具了一张收条:“今收到黄云父母20万元,用来给黄云、林琳买房。”

  2008年起,两人大学相继毕业后便留在南宁工作。没多久,两人便登记结婚。可婚后两年,林琳就因为丈夫黄云对她态度冷淡提出离婚。后来两人虽未离婚,但一直分居。2011年底,林琳再次将黄云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认为他们居住的房子,是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她愿意补偿20万元给黄云。

  黄云并不想离婚,他说是工作后压力大,加上自己生病才疏忽了林琳。至于房子,他认为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当初他父母出资20万,出了大头。这房子应该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林琳坚称,那20万是黄云父母借给他们的借款,没用来买房。

  法院判决 女方补偿男方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对争议的房屋,是双方以林琳的名义于婚前购买,因此该房屋应以出资额为依据,以按份共有处理。由于房子登记在林琳名下,且目前由林琳及家人居住,对房子分割给林琳双方均无异议,林琳应按黄云应有的份额给予补偿。

  林琳主张黄云父母所出的20万元是借款,而她父母出具的收条上已经明确写明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由于黄云父母没有明确作出20万元房款是赠与黄云、林琳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是对黄云个人的赠与。

  按照黄云与林琳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为4:3,黄云应对该房屋享有4/7的份额。该套房的市场评估价为70万元。2012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林琳应补偿黄云40万元。林琳对该判决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林琳并未主动履行。黄云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在法官见证下,林琳支付完毕补偿款。

  法官建议 可细读《婚姻法》 几个解释

  如今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非常普遍。他们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及子女的权益?11月7日,记者采访了主审林琳一案的苏法官。

  苏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及解释(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通过这条法规,已经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子女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苏法官还建议,父母为子女购房,如碍于情面没有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的,最好保留出资的原始凭证。这样子女婚姻生变后,也算有了依据,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处理即可。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存|打印|关闭

美食攻略|人气餐厅

新浪首页|新浪广西|广西城事|身边事|美食|时尚|旅游|读图|专题|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广西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