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7月24日电(记者 林艳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4日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南宁闭会。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表示,会议审议批准了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之前就主动参与支持,一审后即批准实施,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时效性,这是地方立法的一种创新,今后要继续探索和坚持。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南宁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征地拆迁不断增多,部分城乡居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大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并呈现出泛滥之势。违法建设严重阻碍城乡建设管理的正常开展,而且还将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
经调整后,《条例》主要包括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分工等;协调联动,主要是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及其职能、各职能部门级相关单位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或者义务;监管与处置,主要是关于对建设项目的巡查及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认定及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的处置方式;强制拆除,主要是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性规定;法律责任,主要是明确违法建设责任人、查处机关和相关单位的违法责任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的类型和原因极为复杂,有些是当事人未主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些是受利益驱动而违法“种房子”,有些是因为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违法建设。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设,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考虑违法建设的成因、后果及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既对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达到威慑、遏制违法建设的目的,又兼顾客观实际,适当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