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晚报讯(记者 李澜 通讯员 吴汉君 黄英玲)一名男子乘坐一辆购买了交强险的拖拉机,途中因发生事故,男子被甩出车外后被车上掉落的货物砸伤。保险公司以男子是乘客应属“本车人员”,而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我市两级法院及自治区高院均认定男子是“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赔偿。
【案情】乘车被甩出车外后受伤
2013年7月10日,老覃驾驶自己的拖拉机搭乘小杨,由龙口茶场往雒容方向行驶。途中,因轮胎脱离车辆,小杨被抛出拖拉机外,并被车上掉落的货物砸伤。市交警支队阳和大队于当日作出认定:老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杨无责任。
至2013年10月24日,小杨接受治疗实际产生医疗费35258.84元。老覃已垫付1万元。医院催缴手术费1.5万元。老覃的拖拉机已在一家财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3年8月22日,小杨因继续治疗急需费用,将老覃起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要求那家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
【争议】“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老覃认为他的车辆在那家财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杨损失。
但财险公司认为,小杨是被保险车辆的乘客应是“本车人员”,并非交强险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因为按照中国保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保险业惯例,一直将车内乘客认定为“本车人员”。小杨在本案交通事故的瞬间,仍然属于车内,不能改变其作为“本车人员”的身份,不能认为其因事故被甩出车外受伤,就变成了“第三者”。
【解惑】甩出车外受伤身份发生转换
那么,被甩出车外后受伤的乘客究竟是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呢?经我市两级法院一、二审后,自治区高院最终作出了“第三者”的认定。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于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本案中,小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位置发生了从车内到车外的变化,而其受伤也发生在车下。就其受伤时的情况看,一、二审判决认定其已转化为“第三者”,由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小杨赔偿医疗费1万元是恰当的。
自治区高院遂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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