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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钢原董事长梁景理受审 辩称没得一分钱好处

A-A+2015年5月27日15:01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记者 骆南华)5月26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梁景理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检察机关还指控另外5人与他共同犯罪。在庭审过程中,梁景理当庭翻供,称自己“没得一分钱好处”。

5月26日上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的梁景理(右一站立者)。 吴斌摄5月26日上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的梁景理(右一站立者)。 吴斌摄

  被控“家公与儿媳做生意”

  今年61岁的梁景理原来是柳钢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他有受贿行为4起,他与儿媳做生意被列在首位。

  2012年,梁景理与跟柳钢做贸易有10多年的熟人李红共谋,让李红与所谓的“北京公司”合作,在香港设立“茂雅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从美国购买焦煤后转售给柳钢,等李红赚够1000万元人民币后,将公司利润的15%作为柳钢老干部的出国费用。

昔日的梁景理。 资料图片昔日的梁景理。 资料图片

  在梁景理的安排下,“北京公司”的何宁与李红接触,并约定两人各占茂雅公司50%的股份。2012年至2013年,茂雅公司先后在美国订购了14船焦煤转售给柳钢,最后一船煤因案发而没有完成交易。经核算,茂雅公司获得税后利润为1085万多美元,应分给何宁542万多美元。李红承诺给的“老干部出国费用”,应有113.9万余美元。

  何宁的合作利润,为何算到梁景理头上?原来,何宁的真实姓名叫宋悦,是梁景理的儿媳妇。与李红商谈合作时,他儿媳用了化名。

  对于这一指控,梁景理在庭上断然否认。他认为,儿媳与柳钢的生意属于正常贸易,理由是儿媳实际出资,整个交易合同的审定、海运提单等,都是她经手操办。与柳钢的交易价格,他也是“拼命压价”,低于市场价很多才购买。至于儿媳到底获利多少,他并不知情。

  梁景理的翻供,似乎在公诉人意料之中。公诉人何芳抛出了一系列问题追问梁景理。最后他承认,他与李红谈茂雅公司股份比例时,儿媳还在国外留学并不知情,回国后才告诉她。至于为何要儿媳用化名,他的解释是“怕李红知道后有很大压力”。

  声称“没得过一分钱好处”

  在检察机关指控梁景理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梁景理均认为自己没得过一分钱的好处。

  2010年5月,在国家规定国有企业不能在关联企业持股的情况下,梁景理将实际持有的柳州市锐立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锐立瑞公司)的500万元股权,转至他哥哥控制的平和公司名下。2011年间,为应付审计,他又让哥哥将股权转让给柳州侨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侨虹公司)。在侨虹公司付清转让款后,梁景理以“股权溢价”为由,要求侨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朴成支付平和公司200万元。2013年2月份,李朴成转了100万元到平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账户。

  梁景理认为,因为锐立瑞公司实际上也是柳钢控制的公司,这些钱都是在柳钢控制的企业内流动,都是内部资金调配,他从中没得过一分钱的好处费。

  检察机关认为,柳钢集团原来设置的“职工持股会”,让集体众多职工入股柳钢的关联企业分红,在后来国家规定国企职工不得入股关联企业后,大家纷纷退股,但梁景理却私下允许35名职工暗持股份。2011年8月份,国家审计署进驻柳钢,他怕问题暴露,才让35人将获得的分红款退还给职工持股会。

  为了补偿这35名职工,在2011年至2012年1月,梁景理在集团各部门提交的工程奖励、年薪发放名单中,指使他人套取公款563万余元,分给35名职工;检方还指控他挪用200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炒股。

  梁景理认为这些指控不成立,理由是这些钱都发给了35名职工、他是帮集团炒股,他自己仍然是“没得一分钱好处”。

  梁景理也承认收过别人财物,但认为没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有人送他一张“全国山河一片红”的错版邮票,他送去北京鉴定,确定为假票后,此人后来又送了他特种邮票一版,鉴定价值34.9万多元,他说不知道价值,也没为对方牟利。

  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梁景理被指控的犯罪,并不是他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在该集团之中,有多个人在为他鞍前马后地服务。

  在昨日与梁景理一起受审的,还有柳钢集团原资产部部长朱传宾、该部下属会计科科长林春英、该部稽核科科长段磊、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胡兵、集团退休返聘人员李广。在检察机关指控梁景理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中,这5人或多或少地与梁景理构成共同犯罪。

  此外,柳钢实控公司——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成被控对单位行贿罪,该公司被控单位行贿罪,柳钢集团资产财务部被控单位受贿罪。

  对于这些指控,林春英只承认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胡兵、李广、段磊则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李朴成则认为自己的公司实际上是柳钢集团控制,集团要拿自己的钱去发放,却认为是他行贿,实在“很冤枉”。

  由于共有7名被告人及两个被告单位,在昨天的庭审中,律师队伍也比较庞大,共有13名律师出任辩护人,其中梁景理有两名辩护律师。他们均替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比如说,林春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她主观上不具备贪污意图,行为上是职务行为,都是领导交办去取钱,取出来后又交给领导,结果领导没事,她却有事了。

  都是“一言堂”惹的祸?

  梁景理动辄就调动柳钢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的资金,这也让公诉人感到很疑惑,难道他决定补偿35名职工分红款的563万多元、动用2000万元的资金进行炒股,就没有经过柳钢集团领导班子讨论吗?

  对于此疑问,梁景理承认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知情,但他强调在柳钢集团下属的非钢企业的资金调配上,他有权自行决定。其他被告人则认为这正是柳钢集团长期形成的“一言堂”的体制结果。这从检察机关指控柳钢集团这6名被告人共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庭上讯问中,可见一斑。

  据指控,为了规避审计,在2010年5月18日,梁景理指使朱传宾、林春英、胡兵、李广、段磊,对未到保管期的职工持股会及其他关联企业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这是会计凭证还是备查资料、是不是规定要归档的资料、有没有保管期限等都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人胡兵在庭上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被问及在销毁什么资料都不清楚的情况下,为何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时,他感慨地回答:“唉,这就是柳钢的体制,一言堂。”被告人李广同样称不知道销毁的是何材料,但看到上面有领导签名,他也签名了。当公诉人问他,是否不管对错,只要领导要求他都照办时,他回答:“差不多是这样。”

  作为财务科长的林春英说,“平时集团教育大家,强调的是执行力”,所以集团领导从哪里弄来钱、发给谁、发多少,他们从来不知道,也不能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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