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5月13日电(周潇男)广西柳州77岁的老翁李某在药店购买了保健品,食用后发现无法达到宣传的效果,并出现不适症状,经当地食药监部门查实为假冒保健食品。李某以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将药店告上法庭,要求按价款十倍赔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1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7月,从媒体广告中了解到“天禄牌海狗人参胶囊”(以下简称海狗胶囊)可治前列腺炎等疾病,遂前往当地的一家药店花400元购买了30小盒,并叫售货员在收款收据上写上“前列腺肥大,2-3个疗程可停服”等字样。
李某服用了几个月后,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头晕眼花脑胀等症状。经咨询医生得知,“海狗胶囊”的批准文号是“食药健字”,并非药品,而是保健食品。2014年3月,李某持相关材料向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
柳州食药监局调查发现,李某购买的“海狗胶囊”由西安一家公司生产,涉嫌夸大宣传,遂对药店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食药监局还向西安市食药监局发函,请求协查“海狗胶囊”的相关情况。西安市食药监局复函称,该企业是一家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但该公司从未生产、受委托或委托其他公司生产过李某所购买的“海狗胶囊”。对此,食药监局以药店销售假冒保健品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随后,李某要求药店赔偿十倍遭拒,食药监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李某以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将药店告上法庭。
庭审上,原告李某出示购买的收款收据、购买的产品以及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西安市食药监局的复函。
被告辩称,自己进货时,严格按进货要求取得了经销商提供的厂家相关资料,手续合理合法。在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总网上,可查询到该产品的批准文号,该产品并不属于假冒产品。原告在购买时,叫售货员写下保证疗效等字样,是故意诱导,是有预谋的行为。
当日庭审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药店销售的产品是否为假冒和被告方是否明知为假冒保健食品仍销售进行了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