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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散装食品被叫停 无标识牌等不得销售

A-A+2014年12月17日09:46柳州晚报评论

  晚报讯(记者 杨贝贝) 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经营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户,进行具体的规范要求。

  散装食品持牌“上岗”

  《规范》中提到,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内容。

  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应该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原生产者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食品标签不得篡改原产品信息,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模糊词语标注。由于分装可能导致保质期缩短的,应标示能够确保质量安全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此外,经营散装食品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等。其中,有批发业务的散装食品经营户应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有零售业务的要建立健全进货台账。

  8类食品不得销售

  据了解,《规范》中所指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最引人关注的是,《规范》明确规定了8类散装食品不得销售: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16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市下一步将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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