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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走出派出所后蹊跷溺亡 谁之过

A-A+2015年7月17日12:09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实习生 陈小雨 通讯员 张海志)八旬老人晕倒在路边,好心市民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老人并无外伤,也未见晕倒。由于语言不通,民警便将老人先带回派出所。可没多久,老人就执意要离开派出所,民警两次阻拦未果,由老人自行离开。次日,这名老人却不幸溺亡在一处水坑里。老人之死究竟是谁的错?近日,死者的亲属将出警单位——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及水坑附近的两家施工单位一起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7月16日,该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一位老太太晕倒了,正躺在路边,你们快来看看……”今年2月21日大年初三下午6时许,南宁市110接到了这样的报警。南宁市江南区公安分局沙井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沙井镇邕津村村口一处鱼塘边。民警在现场发现,这名老太太身上并没有外伤,意识也很清醒。由于在沟通时双方语言不通,民警只好先把老人带回派出所。在所里,民警对老人作了进一步的询问,但还是无法弄清其身份情况。逗留约8分钟后,老人开始执意要离开派出所,该所民警两次进行挽留和阻拦,老人仍然坚持要独自离开,民警最终放行。

  老人刚刚离开不久,警方就接到邕津村村民黄某报警称,他81岁的老母亲陈老太走失了。沙井派出所民警回报称,他们确实从邕津村村口接了一位老太回了派出所,但老人刚刚独自离开,现在不知所踪。黄某一家人非常着急,马上发动村民一起到派出所附近寻找陈老太。遗憾的是,直至次日早上,众人才在附近一处铁路桥下方的水坑里,找到了溺亡的陈老太。

  黄某说,母亲只会讲横县土话,10年前因脑膜炎患上老年痴呆症,行走也不太方便,平时她的活动范围都只在村口附近。事发当天,不知是哪位过路人看见陈老太在村口徘徊后,以为是走失老人,于是报了警。黄某认为,母亲被接到距离邕津村10多公里以外的派出所,又得不到很好的收留照看,最终导致其独自离开派出所发生意外,民警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黄某还认为,事发水坑的形成,一侧是由于中铁四局在修铁路时,挖出来的泥土垫高了路面;另一侧则是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建筑工地筑起的围墙。且两家施工单位均没有在这处积水深达2米左右的土沟周围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牌,这才导致陈老太经过时不慎滑下水沟而溺亡。

  黄某认为,3家单位都应该为陈老太的死负责,遂将3家单位诉至江南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庭审现场:

  争议一

  民警接走老人

  有无监管义务?

  在昨日的庭审中,黄某的第一个矛头直指警方,认为派出所在把陈老太接走后,没有尽到监管义务。

  黄某认为:

  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把陈老太接回派出所,根据人民警察法21条,派出所没有问题。但是民警在其后与陈老太的接触中,应该很清楚老人的行走和思维均有障碍。

  但老人在天黑后刚到派出所没几分钟就坚持要离开,门卫只是上前阻拦了一下,最后还是让老人独自离开了派出所大门。从派出所到发现老人的地点有十几公里,即便是一个正常人也没法于当天之内走到家。老人本来离家门口仅几十米远,处在安全范围之内,民警接老人回派出所,又放任她出去,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陈老太患有老年痴呆,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老人不能提供身份信息的时候,派出所应该将老人送到救助站妥善安排。黄某认为,派出所对老人进行的救助,只是一种形式主义。

  警方辩称:

  派出所民警是依法接处警,到现场后已经耐心询问老人。因语言不通,他们不能与老人交流,也不能证明老人神志不清。由于老人可以单独行走,民警据此认为陈老太有行为能力,因此警方已经依法履行了义务。黄某多次提及老母亲平时患有老年痴呆,那么家属就应该负有照顾的义务。当时陈老太能够进行清晰的说话,只是民警听不懂,公安民警不是专业的医务人员,只能通过平时经验判断对象的心智健全程度。且按照法律规定,派出所只能强制扣留收留犯罪嫌疑人,由于老人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民警不能强留老人在派出所。

  按照派出所约定俗成的处理办法,民警接到走失老人后,能找到家属就通知家属,如果找不到家属就会送到社会福利院。“老人是自己出走的,一个成年人没有做违法的事要回家,我们没有权力扣留老人在派出所。”警方代表反驳称,他们始终不知道陈老太是邕津村的人,无法预知老太需要走十几公里才能回家。

  从法庭上播放的监控录像看,陈老太在到达派出所约8分钟后走向门口,欲离开派出所。门卫拉住老人,老人又留下,待门卫转身,老人又走向大门,门卫再次将老人拉住。当老人第三次走向大门时,再无人阻拦,老人离开。由此,江南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

  争议二:

  无主水坑出事

  谁该为此买单?

  至于导致陈老太溺亡的水坑,黄某认为,是因某房地产公司和中铁四局两家单位施工形成的。

  黄某称: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应该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路标、安全措施,虽然陈老太的落水地点不在某房地产公司和中铁四局施工围墙内,但是从现场相片可以看出,该水坑是由两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因为两家单位都没有尽到警示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

  在老人溺亡一案中,该公司没有责任。老人死亡原因是溺水,并不是掉入施工现场。老人死亡的地点为“江南区沙井小学后高铁架桥底一水坑”,该地点并非该公司的施工场地,且距离工场外墙还有20多米远。该公司没有在事发地点进行施工,因此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黄某所说的水坑形成原因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施工,对事故发生地点没有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也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公司还认为,黄某称母亲患有老年痴呆,却又拿不出医院的诊断证明。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该履行赡养的义务,如果老人生前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死亡后又将应尽的义务推给其他人,将会败坏社会风气。

  中铁四局辩称:

  该公司只是负责沙井高铁架桥施工建设,桥底并非他们的施工场地。造成陈老太死亡的水坑及路边堆高的泥土,并非该公司造成。该公司土方的开挖和回填都有专门车辆进行处理,且堆土中有红砖石块,说明都是拆迁造成的建筑垃圾。由于水坑不在该公司施工范围,他们没有设置安全标志的义务,且事发地点的积水也不是该公司排放,因此陈老太的死与他们无关。

  由于案件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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