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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口头协议财务独立 离婚后缘何还得帮她还债

A-A+2015年7月10日14:45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王飞道)“你花你的,我用我的。”邕城有不少年轻夫妻都在实行这种经济上相对独立的婚姻模式,这也使得夫妻对配偶的财务状况并不完全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到期如果不能偿还,这笔债务该不该两人一起分担?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夫妻俩虽然约定婚姻期间财产自理,但并未对各自债务进行独力偿还的约定,夫妻离异后,法院还是判定,一方的借债由两人共同偿还。

  张某和赵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张某进入某县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稳定;妻子赵某则在南宁市区开办了一家小型干洗中心。2012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并在县城购置了婚房。婚后为节省开支,赵某平时住在南宁市区的父母家,周末回县城与丈夫团聚。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少,为了方便生活,双方约定经济完全独立,互不干涉对方的财务状况。

  2013年3月,赵某的干洗中心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欠下了大批债务。其间,为了清偿债务,赵某向朋友李某借款1.5万元。鉴于当时的经济状况,赵某将借款人写为丈夫张某,但张某对此事一无所知。2013年12月,张某和赵某的婚姻走到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因为婚姻期间两人的财务独立,两人协议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由各自负担。2014年2月,因赵某一直不还钱,李某便将张某和赵某一同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1.5万元欠款。

  庭审中,张某说,他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虽然自己名义上是借款人,但签名是赵某代签的;而且两人婚姻期间经济一直相对独立,并有离婚协议书为证,他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偿还这笔欠款。赵某对张某的辩解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经过法官努力做工作,张某、赵某达成调解协议,1.5万元欠款由张某负责偿还5000元,赵某偿还剩余的1万元。

  以案说法

  夫妻财产约定 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该案中,虽然张某、赵某婚后财务基本独立,但因为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两人之间的婚后财产在法律上还是属于夫妻共有的。既然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那么依照权利义务相等的概念,婚后夫妻两人因家庭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也应当由两人共同负担,即便事后离婚,两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夫妻两人书面约定“个人债务独自承担”,可如果第三人能证明自己并不知道该约定,一方向第三人举债的,可能也要夫妻两人共同偿还。

  法官特别强调,实践中,像张某、赵某一样虽无书面约定,但实际上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要注意防范法律上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因为财产上的相对独立,夫妻之间对对方的财务状况很难完全明了。一旦对方欠下无法偿还的债务,自己也可能成为追债的对象。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避免以后的纠纷,如果选择这种夫妻经济独立的相处模式,最好将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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