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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打拒执犯罪行为 一批老赖被立案侦查

A-A+2015年5月29日14:52 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28日讯(记者 胡泽方)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自去年开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专项活动以来,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大力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系统性查控,将一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绳之以法,极大地震慑了被执行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据统计,截至2015年3月31日,此次专项行动中全区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495件、407人,目前已判决33件、26人;仍有部分案件在公安侦查和检察起诉阶段。此外,全区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560件、589人;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符合司法拘留条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561件、575人,公安机关已经协助控制82件、75人。

  专项行动期间,全区法院还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据统计,全区法院共向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公安、工商、车管、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26053件,涉及被执行人45209人,涉及执行标的金额3.27亿元,向有关部门推送了31155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8415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3195名被执行人限制出入境,罚款161人次等措施。

  据了解,下一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大对抗拒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公、检、法三部门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长效机制;统一拒执罪一般定罪尺度和办理标准。

  广西通报近期发生在我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处分法院查封财产 领刑两年

  法院在执行陆某新与覃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覃某兰为规避执行,在明知执行通知书已依法送达的情况下,仍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货车,隐匿财产,并外出躲避,致使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被执行人覃某兰抓获。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覃某兰的家属已帮其偿还所有欠款,并取得陆某新的原谅,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二】

  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 换来铁窗生活十个月

  法院在执行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永乐公司)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开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终于使开钿公司将5万元货款偿还给永乐公司,但开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礼坚称公司已无偿还能力,已将公司不动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待贷款下发后再偿还剩余货款。然而,经法院调查发现,冯某礼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以15万余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冯某礼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礼明知其公司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隐瞒被查封的事实,擅自将被查封的财产转卖给他人,故意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

  暴力抗拒执行 领刑受罚

  谢某云、谢某壮因赊购韦某友、韦某昌的饲料产生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谢某云、谢某壮给付韦某友、韦某昌210244元饲料款。判决生效后,谢某云、谢某壮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肉猪出售,并转移卖猪所得钱款,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到谢某云、谢某壮住处强制执行,但谢某云、谢某壮拒绝配合,并以拿砖头砸坏已被法院查封的汽车作为威胁,甚至煽动亲属将执行人员围堵在家中长达数小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谢某云抓获归案,谢某壮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支付了剩余货款。被告人谢某壮、谢某云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荔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谢某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谢某壮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

  无良肇事者推脱赔付 拒不履行义务被判刑

  李某与黄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62861.35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的查询系统,发现法院判决后黄某在银行有25万元的支取记录。经询问,黄某称其取款是为提前归还招商银行贷款。据此,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久,不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还以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黄某主观上具有恶意转移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有转移财产25万元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积极筹措资金,在开庭前主动支付了10万元给被害人李某,并对余款作出还款计划,确有悔罪表现,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判决入罪

  法院在执行陈某斌与陈某忠欠款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陈某忠银行账户有存款,但陈某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法院强制扣划陈某忠钱款10000元给陈某斌。在此期间陈某忠在北海市有承包城市绿化工程、在凤山县有经营木材加工厂,其完全具备偿还能力。被执行人陈某忠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其家属代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忠对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家属代为缴清所有执行款项,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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