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日报讯(记者 景碧锋 通讯员 陆俊书 黄佳俊)6月1日,经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因琐碎小事纠集他人拿刀砍人的恭城男子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去年9月,“80后”恭城男子刘某乘大巴去贺州。大巴准备从车站出发时,两名全州口音的男子上了车,来到刘某的座位旁。年纪大一点的男子余某叫刘某起来,说刘某的座位是他的。刘某说座位是自己的,并拿出车票给对方看。但余某不理睬,双方开始争吵起来,后来余某将刘某拽了起来。
车上的服务员见状,就叫刘某到车前面坐。刘某坐到车前面,越想越不服气,拿出手机给本村同伴阿三(化名,在逃)打电话,说自己挨人搞了,喊几个人来教训一下。
阿三满口答应,并说在大巴途经的某路口会面。半小时后,大巴来到该路口。刘某叫司机停车,与在该路口等候的阿三会面。
阿三率领两名年轻人上车,刘某指认了刚才和他争位置的两人,阿三叫两人下车但两人坚持不下。
在拉扯和殴打中,刘某被对方稍年轻的男子余某中勒住了脖子。阿三见状,即刻下车在路旁的西瓜摊上拿了一把长40厘米、宽7厘米左右的西瓜刀,上车朝余某中乱砍数刀。见有人报警,阿三下车迅速逃离现场,刘某被赶到的警察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余某中左侧颞骨骨折及体表的软组织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