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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打小学生致十级伤残 学校不服判决上诉

A-A+2015年7月29日深圳特区报评论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卞德龙 实习生 张梦莹 通讯员 王东兴)因学生上课时趴在课桌上,龙岗一小学教师用尺子殴打学生头部,造成后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龙岗法院一审判决校方赔偿11万余元,校方认为应由教师承担主要责任,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龙岗法院一审查明,原告詹某灿是龙岗区坳二小学一年级在读学生。2013年11月26日下午2:00上第一节课时,因詹某灿上课趴在桌子上,作为教师的郝某丽用尺子直接殴打原告后脑,致使原告呕吐。放学回家后,詹某灿的父亲发现原告有异样,一直不吃饭,哭闹,意识不清楚。次日,詹某灿被家属送往坪山妇幼保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后颅窝右侧硬膜外血肿,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詹某灿家属遂于当日将他送往龙岗区人民医院,随后共计住院132天。在治疗期间,坳二小学支付了原告3万元医药费,而郝某丽则被警方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500元。

  詹某灿将郝某丽及坳二小学同时告上法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詹某灿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郝某丽系坳二小学的教职员工,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及工作操守,用殴打方式体罚学生,致原告受伤,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直接责任人追偿。法院最终判决坳二小学支付赔偿金共计11.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坳二小学不服提出上诉。学校上诉称,郝某丽是本案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学校仅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校方还认为,詹某灿方面过度治疗,“拖延医疗时间”导致医疗费过高。当法官提出主持调解时,詹某灿一方未有异议,但校方未表现出相关意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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