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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运动风险

A-A+2015年5月29日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28日发布的一项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但“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28日发布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账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办法强调,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根据办法,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体育运动安全一直困扰学校体育正常开展。一些地方和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避免发生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往往采取减少或取消体育活动、降低体育项目难度等,来维护学生安全。为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办法明确了学校体育运动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责任,为学校和体育工作者“松绑”,使他们放开手脚,按要求开展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等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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