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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

A-A+2015年7月25日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24日讯(记者 黎超 实习生 钟宁芬)24日上午,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西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情况,并对职工依法维权的途径作了介绍。

会议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黎超摄

  自治区为了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落实,从2013年起,每年暑期安排全区机关干部相对集中休假,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20日分两批集中进行,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就带动了其他干部职工休假。从2011年到2014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休假人数逐年增加。2011年,享受休假权利而未休假的工作人员人数占比为30%,到2014年,占比仅为5%。

  广西各级人社部门、国资委、工会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把职工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职工年休假的权利,并监督企业执行到位,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总工会2014年对3600名企业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其中70%的人依法享受了年休假。

  广西年休假工作初见成效,但是仍有用人单位对安排职工休假意识欠缺,落实措施不到位,休假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对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50%—100%的赔偿金。

  据介绍,当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受到损害时,还可通过以下方式依法维权:第一,职工应主动找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沟通,依法主张自己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其次,在主张无果的情形下,职工可以找企业工会出面协调处理。第三,在以上措施都不能解决的情形下,职工可以向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让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如果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步,广西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情况和本年度休假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力争应休尽休;工会将年休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对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国资委将企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如有违反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扣减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带薪年休假可以连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民族节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天数可享受日工资3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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