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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校园保险费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

A-A+2015年8月8日柳州晚报评论

  记者6日从市教育局了解到,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将执行新的校园方责任保险,调整过的保险范围增大了,赔偿限额标准提高了。

  据了解,我市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于2010年9月份正式在全市推广,至今已有5个学年度。为了全面加强校园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教育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对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费及赔偿限额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此次校园方责任保险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投保范围的变化,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幼儿园”,但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不包含非全日制学生;保险期限的变化,由自然年投保变为学年度投保;保险费及赔偿限额的变化,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每生每年伤亡累计赔偿限额标准提高了33%,其他标准不变。

  根据文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列支,由学校自行支付。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财政核拨学校的公用经费或收取学生学杂费、保教费中支出,由学校自行支付。民办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收取学生学杂费或保教费中支出,由学校自行支付。校园方责任保险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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