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雷倩倩)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后,将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且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那么,投资者随意注册“天价企业”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一元企业”是否会四处泛滥?“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法律风险最低?8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巡回培训宣讲会来到南宁,为广西企业澄清认识误区。
“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可以高枕无忧?
工商登记改革后,“一人公司”不再需要10万元注资的“门槛”。“一人公司”以其产权归属明确,决策与执行程序灵活简便,大受青睐。那么,“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风险最低,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宣讲团专家说,“一人公司”门槛的降低,让不少企业陷入了误区。但事实上,“一人公司”股东选择这样的公司组织形式本身仍有法律风险。在现实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用公司的资金去购买家庭房产家庭生活用品。当公司发生债务风险时,倘若一人股东能够自证清白,可以免于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倘若一人股东不能慎独自律,致使个人与“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人格混同,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就会到来。
延时出资期限是否可逃实缴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之后,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自行确定认缴的金额和出资期限。与“1元公司”反其道而行的是,一些企业为了彰显实力,在手上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认缴了注资上亿元的“天价公司”,甚至出现了承诺出资期限过长的问题。如某贸易有限公司今年成立,认缴注册资本为1亿元,承诺的实缴出资时间为2114年,届时公司投资者已超100岁。那么,投资者是否在有生之年就逃避了实缴出资义务?
宣讲团专家解释说,在通常情况下,股东按照章程中约定的出资金额、方式与时间履行出资义务。按法理,股东在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到来之前,确实没有义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这也并非绝对。假设公司在成立3年后,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股东的出资义务提前97年到期。此时,股东必须提前将97年之后才到期的1亿元出资义务履行完毕。
宣讲团专家表示,今后将通过信用公示平台,让公司投资人将出资方式、金额、资金实缴期限向社会公示,由社会交易人对合作企业进行自行选择。
取消最低限额能否“零成本”办企业?
今年3月1日起,广西在全区范围开展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那么,公司是否能以“零成本”成功注册登记呢?当天,宣讲团专家表示,公司若要取得法人地位,必须要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公司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注册资本就是公司履行义务的基本财产,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为“零”。
不过,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后,也有人担心,会否出现“1元公司”泛滥,皮包公司满天飞,导致交易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况出现。对此,宣讲团成员表示,虽然股东有权注册“1元企业”,但为展示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信用,通常不会满足于注册“1元企业”。理性的债权人一般也会对“1元企业”保持应有的警觉。据统计,2014年3-6月,全国新登记注册的“1元企业”仅有383家。而在此期间,广西也并未出现“1元公司”。专家表示,“1元公司”虽合法,但不提倡全民创设“1元公司”。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金融、银行等27类公司仍不可1元注资,而要严格遵守原来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10月1日开始年报接受社会监督
据统计,广西3月1日至7月10日,已新登记企业32298户,实有企业40.13万户,比去年同期增长15.42%,新等级企业注册资本1669.46亿元,同比增长2.3倍。
在“门槛”降低、企业数量激增后,如何保证市场上交易安全?据介绍,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广西的企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届时,此前未年检的企业不需补检,只需按时上网报送年度报告即可。
同时,工商部门将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对未能如期公示,以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三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于这部分企业,《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