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莫艳萍)7月16日,自治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我区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自查自纠阶段已经结束,各地各单位正陆续向同级清房办上交自查自纠汇总表格,目前正在开展整改清退阶段相关工作。
据介绍,五种情形住房必须清退:一是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二是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三是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四是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五是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但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买的不属于清退范围;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买的必须清退;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干部职工家庭在同一城市已购买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清退对象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桂单位的工作人员。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