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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背后:监管失职渎职犯罪问题严重

A-A+2014年6月13日08:30新华日报评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发布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根据会上发布的消息,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5013件7237人,起诉20969人,有效震慑了犯罪。

  环境渎职:主要涉水利国土等部门

  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问题频发,环境污染背后的监管失职渎职犯罪问题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高检院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把查办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作为办案重点。据统计,2011和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分别查办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导致盗伐滥伐林木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1803人和2403人;2013年至2014年4月份,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1545人,其中2014年1—4月查办349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指出,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涉案部门和涉案人员主要以林业、环境监管、水利、国土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

  李忠诚称,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以2013年为例,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累计造成25人死亡,12人重伤,经济损失31.14亿元。更为可怕的是,犯罪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无法在短期内修复的。

  紫金矿业污染:5名环保安监人员判刑

  李忠诚介绍,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检察机关共查处环保和安监部门5名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并最终被法院作出实刑判决。

  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时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山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擅自将各溶液池加高增容、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等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污水溶液池防渗膜因超负荷运行破裂,9000多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通过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之间非法打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后注入汀江,致使汀江水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造成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养殖鱼类死亡370.1万斤,损失达2220.6万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军安还组织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的检查笔录应付调查。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军安以发放职工福利的名义,将从紫金集团收取的22万余元环境监测费予以集体私分,陈军安个人分得2.82万元。最终,陈军安领刑十九年六个月,蓝勇领刑九年。

  龙江河镉污染:环保局副局长监管失职

  李忠诚介绍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时指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曾觉发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刑四年六个月。

  2010年6月,时任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河公司)检查时,发现金河公司下属冶化厂(简称金河冶化厂)长期大规模露天堆放废渣,废渣的渗滤液及厂区雨水镉浓度严重超标,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其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

  河池市政府发文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但曾觉发对此不闻不问。2010年9月,河池市政府批示要求金河公司限期整改,但环保局怠于落实整改要求,致使整治计划至案发仍处于未验收状态。

  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经广西环保厅专家组认定:金河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河池市人民政府直接投入防止污染事态扩大的资金达2300万余元。

  李忠诚表示,该事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群峰、原副大队长韦毅也一并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又一个典型。

  “牛奶河”案:用“恶劣影响”认定损失

  李忠诚介绍云南“牛奶河”事件时指出,查处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相当困难,主要是因为损失后果常常难以量化。本案尝试用“恶劣社会影响”来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这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意义。

  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昆明市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明坤,在管理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向小江排污过程中,对东川区汤丹片区部分选矿企业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致使部分选矿企业尾矿水、尾矿渣违法外排,流入小江,造成环境污染,小江变白,导致东川“牛奶河”事件的发生。该事件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网站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忠诚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尝试用“恶劣社会影响”来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这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意义,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重视。

  有地方干部甚至干预执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指出,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雾霾、污水、排放等问题,都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从检察机关办案当中了解的情况,地方领导干部的片面政绩观是重要因素。

  元明说,部分地方领导干部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放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干预执法。

  李忠诚介绍,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脸面”,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资源环境的监管职能。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大量存在,这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直接或间接地干扰了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监管不力是导致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在其位不谋其政”最终必然引发渎职犯罪。

  同时,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打击中,量刑较轻、震慑力度不够也是环境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

  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实践中,毁坏草原、林地未达1000亩的人员多处以缓刑,罚金仅数万元。某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5件6人,共毁坏草原面积2500亩,其中1件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万元。较轻的处罚与毁草、毁林开荒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犯罪成本不足以遏制和震慑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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