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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实施后如何维权:有理有据维权更易

A-A+2014年3月12日10:07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周珂 通讯员 姚晓军)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开始正式实施;多年以来饱受“维权无门”之苦的中国汽车消费者,终于有了“可以说理”的依据。马上又要到“消费者权益日”了,各种消费维权将会在这一段时间里进入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自从“汽车三包”政策实施以后,汽车消费者在维权方面有了哪些进步?又有哪些地方应该注意的呢?在这一期的《悦车》周刊中,记者结合南宁市工商局汽车交易市场工商所接到的申诉案例,供广大消费者借鉴。

  “三包”实施后维权更有理

  “汽车三包”政策实施后,消费者在遇到维权纠纷时不再是被动一方,在法规的支持下,更加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一:

  丁先生2013年12月17日在安吉大道购买了一辆SUV汽车,提车开回家的途中,新车发生爆胎;12月30日,丁先生将新车开到该品牌位于百色的维修站进行检测维修发现,该车底部钢架基本生锈成粉末,汽车内胎烧焦。对于此,汽车销售方和维修站相互推脱责任,消费者则要求退换汽车。经工商部门调解,汽车销售方将邓先生的车拖回南宁(拖车费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对底盘生锈零部件进行免费更换原厂零部件,免费更换左前轮轮胎,并赠送3次常规保养给丁先生。

  案例二:

  朱女士于2013年11月30日到某进口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同年12月22日,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当中,出现了发动机抱死状况。该车经检查确认是质量不合格产品,朱女士提出进行整车更换,但4S店认为此类问题应该通过维修解决。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后,朱女士与4S店达成解决意见,由厂方提供更换发动机,同时厂家和4S店还分别给予朱女士一定补偿。

  案例点评:在这两起纠纷中,都可以看出,4S店对于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一开始都是避重就轻,希望消费者按照销售方的意见处理。但是消费者根据“汽车三包”政策,坚持了自己的立场,据理力争,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易损耗零部件需留心

  在“汽车三包”政策中,易损耗零部件也被列入了“三包”范围,包括轮胎、蓄电池、灯泡等,并且要求生产者将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但是消费者在购车时,往往对这些部件的保修并没有太在意,因此,当易损耗零部件出现问题时,消费者维权起来很困难。

  案例:

  刘先生于2013年6月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但是在开了5个月后,汽车出现了发动不了的情况,于是请4S店维修人员检查维修。经过检查发现,刘先生车子发动不了的原因是电瓶没电了。刘先生认为车子使用不到半年,电瓶就没有电了,根据“三包”政策,4S店应该为其免费更换电瓶。而4S店则认为,当初刘先生在提车时,“三包”凭证上明示了车子易损耗零部件的质保期,因此不同意刘先生的请求。

  案例点评:易损耗零部件在日常的汽车维权纠纷中是比较复杂的,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要仔细检查“三包”凭证上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同时还要对轮胎、刮水器刮片等方便检查的易损件进行简单的检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权困难。

  维权诉求要合理

  “汽车三包”政策实施后,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不小的帮助,但是不能因为有法律法规的支持,而向销售方提出不合理的维权诉求。

  案例:

  吴先生于2013年5月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SUV汽车,使用后发现,汽车空调管路结冰,未能正常使用。吴先生将车送到4S店维修,经过3次维修,一直未能把故障移除,吴先生逐向4S店提出:“给予1000元交通补偿,且整车顺延保修期一年”的要求外,还提出前挡风玻璃3M隔热膜商标挡住了视线,严重影响了行车安全,要求更换。而4S店认为,就吴先生空调管路结冰问题,他们经过维修,并在市区道路、高速路上试车发现,空调系统工作正常。但吴先生多次提出空调系统有问题,最后还是给其更换了相应设备,不存在给予客户1000元交通补偿费,以及延长保修的理由;同时3M隔热膜上的3M商标为产品标识,品牌商标,符合商品标准,无法给予更换。

  案例点评:该起维权纠纷中,吴先生提出的空调管路结冰问题才是纠纷的焦点,而其又延伸到交通补偿费以及挡风玻璃的商标,这部分的诉求就有些不符合规定了。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提出的诉求要合理,这样才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相关链接:“汽车三包”主要内容

  1.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 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汽车三包”中的“十不包”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2.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3.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7.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8.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

  9.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10.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5大汽车消费陷阱

  1.混淆“订金”“定金”概念。

  2.销售商隐瞒车辆的瑕疵及真实情况。比如,将因物流致损的新车,经过售前整容按照新车销售,甚至将翻新车、事故车当做新车出售。

  3.交车不规范。主要是销售商的订购车合同条款不规范所致,有的不具备交车条件,有的无法按时交车,还有的随意提价,甚至把库存车卖给消费者。

  4.紧俏热销车型普遍存在巧立名目加价提车现象。

  5.推销定点保险、按揭购车业务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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