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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重要节日和纪念日需缅怀先烈

A-A+2014年1月17日17:50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贾经纬 通讯员 杜波)1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广西军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驻桂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每年清明、国庆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要广泛开展烈士纪念工作,大力宣传烈士崇高精神,强化对青少年进行烈士英雄事迹教育;要全面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完善自治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加大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力度,高标准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要不断完善和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改善烈属住房、医疗保障条件和水平,切实解决烈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困难。

  《意见》要求,将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解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优抚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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