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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遭割喉案开审:拾荒者称眼睛被保安插伤

A-A+2014年1月16日01:53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庾琳)1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宁悦荟广场拾荒者伤人案。被告人黄某自称眼睛看不见,起因是事发时他被制服后,保安用手指插他双眼。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无人提及黄某被伤一事。 

  被告人:因被驱赶遭打才拔刀 

  黄某是宁明县人,现年40岁。1月15日上午10时许,他被法警押上了法庭。坐在被告人席上,他就情绪非常激动,大声质问公诉人或法官为什么抓他来审,“我眼睛看不见,伤势比保安还重,为什么不去抓那个保安来审”。 

  据介绍,因为缺乏证据,被黄某所指伤他的保安仍没有被抓。 

  公诉人对黄某进行劝说,表示审理抓伤他眼睛的人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当日是就他伤人的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审判长及黄某的辩护人均对他进行劝说,黄某情绪才稍为稳定。 

  面对公诉人或审判长提问,黄某并不认真听,也不回答问题,只是强调“假的,所有的材料都是假的”。 

  公诉人指控,2013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黄某在悦荟广场沃尔玛超市一楼的扶梯处与保安张某发生争吵,后黄某持刀将张捅伤。经鉴定,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当时,黄某穿着破烂邋遢,他将废旧物品拿到悦荟广场三楼储物柜存放,张某发现后尾随驱赶他,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保安先动手打他的头,当被对方赶到一楼电梯口时,他说“商场又不是你们家的”,然后拔出一把约20厘米长的刀,朝张的颈部割了一刀。后来,两三名保安赶到将他摁倒在地。 

  证人证言:没有说到黄某眼睛受伤情况 

  庭审上,公诉机关分别举出多组证据,其中包括一名广场专卖店职员、一名收货员,以及多名商场物业保安的证人证言。 

  证据显示,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保安张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去医院,而黄某因眼球受伤也被送去了医院。 

  专卖店职员称,当时她听到外面很吵,便走出来看,只见一男子突然拿出一把刀,朝保安颈部划了一刀,但保安捂着脖子仍然与男子扭打…… 

  收货员则称,他在商铺里看到一男子与保安边走边吵,大概是保安驱赶他,保安先用拳头打了他的头部,他也打了保安肚子一拳。男子手上突然多出一把刀,将保安脖子划伤。 

  随后,几名保安以及张某自己的证言,都没有提及黄某眼睛如何被伤这一情况。 

  黄某在庭上说,他在被保安制服后,之前被他割伤的那名保安用两只手指插进了他人眼睛,后来他就什么也看不见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曾向商场物业公司调取录像。但庭上一份证据显示,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针对此出具了一份说明,称因监控器材老化,从6月16日至今的录像都没有能保存下来。对此,黄某辩护人表示,该说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只按有手印,而并没有加盖物业公司的盖,不能采信。 

  辩护人:被告人或有精神病 

  在发表对黄某定罪和量刑意见时,公诉人表示,黄某眼部受伤与保安张某被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目前,黄某致张某受伤是客观存在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定罪,同时建议判处8个月至1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 

  而黄某辩护人辩称,从本案的证据材料看,有些是不客观的。特别是张某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他认为,黄某与张某是互相打架,同样也应对黄某进行伤情鉴定。 

  该辩护人还称,通过黄某在庭审上的表现看,黄某可能有精神疾病,去年12月他去茅桥医院会见黄某,医生称当时会见他也没有用,因为他发精神病了。又过了几天,他才能见黄某。由此,他向法庭申请对黄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再确定是否要追究黄某的完全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黄某的行为辨别能力正常。 

  另据公诉人介绍,关于黄某眼睛受伤一案,目前还没有移送到检察机关。虽然黄某指证是保安张某所伤,但因为缺乏其他旁证材料,无法确定。而对黄某的伤情鉴定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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