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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 预付卡消费应理性

A-A+2013年12月5日13:44广西日报评论

  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雷倩倩)近日,南宁市民王女士在位于某商场6楼的一家美容美发会所一次性预存3800元购买消费卡。当王女士再次前往该会所消费时,发现门店已关门停业,预付卡上所留电话号码也无法接通。12月4日,自治区消委会发布今年6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预付卡消费应理性。

  据自治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若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柜台租赁期满后,若发生纠纷,消费者也可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此案例中,商场作为经营场地的提供者,发现商家卷款潜逃后,应第一时间向消费者通报情况,主动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害。最后,通过协商,该消费者向商场索回了卡里的余款。

  自治区消委会近几年连续发布消费警示,提议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时要谨慎。自治区消委会提醒,在办理预付款消费前,要先向朋友、同事了解经营者的服务效果;办理预付款消费时,要签订合同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应要求经营者出示有效的经营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特别是经营法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一定要写进合同里,以备查询;办理后,应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若发生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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