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黄婧 通讯员 阳德生)近日,一些市民向生活报咨询对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该如何结算的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住院次数的计算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计算住院次数为1次。其中:(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1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3)当次住院跨医保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
住院起付标准的计算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标准)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45%。
经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30%,国产材料支付40%;经批准使用的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3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统筹地区外住院及统筹地区内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报销600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报销800元。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4)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5)未经批准转院或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6)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的;(7)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9)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