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广西|新闻|美食|时尚|旅游|汽车|高清|专题|微导航|惠购|教育|招聘

|邮箱|注册

新浪广西> 资讯 >经济>正文

柳州村民一房多卖诈骗定金 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A-A+2014年8月4日07:59 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讯(作者 何书俊)村民李某利用其拥有柳州市鱼峰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房资格,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收取多名受害人购房定金20万余元。近日鱼峰区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李某是鱼峰区静兰村某屯村民,因静兰村整村改造项目,李某获得了该项目选房资格,凭资格可获得静兰路东一巷某小区的180平方米房屋一套。在一次喝酒时,李某与同村男子冯某(另案处理)等人同桌,席间有朋友提出可以通过各自手里的选房资格“发财”,李某便让众人帮其推销自己的选房资格。

  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21日,李某在冯某介绍下,先后与被害人付某、赖某、陆某、郑某等人签订协议,分别骗取四名受害人4.25万至6万元不等的购房定金,共计20万余元。随着项目交房的临近,付某找到李某协商交房事宜,方知李某早已躲了起来。付某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经过核实发现,被害人不止付某一人,于是以涉嫌合同诈骗通缉李某。2013年9月10日凌晨3时,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得定金早已被其挥霍一空。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中,李某提出,他没有“一房多卖”,收取被害人的定金后已委托冯某去办理相关手续,是冯某的原因致使被害人既得不到房子也拿不回定金,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李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既不履行协议,也不退还定金,而是逃匿,足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李某提出的辩解意在推卸责任,并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保存|打印|关闭

美食攻略|人气餐厅

新浪首页|新浪广西|广西城事|身边事|美食|时尚|旅游|读图|专题|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广西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