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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名打工仔玩防狼喷雾引发地铁踩踏事故

A-A+2014年8月2日09:13南方都市报评论

  南都讯 记者张钊 实习生戴晓诗 通讯员蔡春 昨日(8月1日),在广州地铁玩“辣椒水防狼喷雾”引发踩踏事件的两名男子在荔湾区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审判。两人分别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均决定不上诉。

  今年3月4日上午10点45分左右,广州地铁五号线一列列车即将到达西村站时,尾部车厢两名年轻男子使用催泪喷射器喷出刺激性气体,导致大量乘客产生恐慌情绪,并在拥出车厢时发生踩踏事件。

  22岁的徐某和20岁的杨某是朋友关系,两人从老家广西来广州找工作。今年3月4日,两人结伴同行,当所乘地铁即将到达西村站时,徐某发现杨某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瓶东西。

  徐某称,出于好奇,他拿过那瓶东西往车厢地面喷了一下,过了十几秒后他感到有刺鼻和刺眼的气体,这时候问杨某才知道那是“辣椒水”。

  杨某称,“辣椒水”是在东莞一个商铺买来的,想用来防身。闻到刺激性气味后,他看到附近的乘客纷纷往别的车厢跑,列车到站时乘客拥挤出门,现场一片混乱。事后据通报,在此事件中有13名乘客受伤,21列列车因此晚点。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同日,杨某也主动向地铁警方投案自首。据法院称,徐某在2010年曾因盗窃和滋事扰乱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昨日荔湾法院当庭宣判一审结果,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五年以内再犯,是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有立功情节。最后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另一名涉案人杨某,因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但因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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