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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须有利害关系人同意

A-A+2014年7月19日08:30 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 韩倩 实习生 黄圆圆)7月18日上午,自治区工商局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题登记注册作出了几项规定,对合法使用证明及如何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都有了明确的说明。

发布会现场。实习生 黄圆圆 摄发布会现场。实习生 黄圆圆 摄

  放松市场准入管制

  只要符合条件 登记就很方便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办法》作出了以下几项规定:一是申请人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二是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依法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三是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但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五是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如何“符合条件”?

  有合法的使用证明 不同情况的证明不同

  为了确保可操作性,根据使用场所的具体情况,《办法》对合法使用证明作出不同的规定,一是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是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三是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四是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合法使用证明。

  住宅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

  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不得有声光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照国务院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考虑到既要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又要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减少邻里之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办法》要求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三是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考虑到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住宅等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业主同意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原则上界定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的标准是“一票否决”,不是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认定同意的标准。综合考虑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对小区环境和业主生活的影响、“住”“商”纠纷产生后的司法衔接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办法》的实际操作性,《办法》规定,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可以逐户书面征求或者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开征求。公开征求意见无人反对的视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和单位后勤部门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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