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讯(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吴黎乐 杨远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华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首犯陈华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11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陈华龙先后笼络梁彬、曾令康、林文秋、黄基华、陈超龙等人员,在平南县城区及其周边地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公众造成了伤害和威胁,并逐渐发展成以陈华龙为首,以梁彬、曾令康、林文秋、黄基华等为骨干成员,蔡明波、徐健材、吴思宇等积极参与者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其强势地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获取了近30万元的经济利益支持,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平南县城区及其周边地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犯陈华龙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吉利帝豪牌小汽车一辆,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