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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回应官员获刑未坐牢:不知监外执行情况

A-A+2014年7月7日07:34新京报评论

  据新华社电 近日,有网友发帖《广西阳朔原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对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阳朔县公安部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称:“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爆料

  获刑后乘机外出住宾馆

  发帖网友反映:2010年7月12日法院判决后,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并没有被送进监狱。

  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宝春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还贴出了石宝春在各地住宿宾馆的名称。“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引发网络持续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司法腐败,有损法律公平。

  新华网记者采访了解到,石宝春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任阳朔县国土局局长。2010年7月12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石宝春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石宝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

  监外执行情况无法掌握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科科长余作才说,法院经过案件审理,对石宝春作了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根据医院疾病证明“他患有心脏病和膀胱癌”的情况,作出暂予监外执行裁定。

  “法院判决后,人和裁定书一起交给看守所,这后面就是公安部门的事了。”余作才说,“至于他监外执行情况什么样,他到哪里去,旅游也好,去外地也好,不坐牢也好,不收监也好,公安部门和他本人没有提出报告,法院也无法掌握情况。”

  公安局

  仅两次请假去外地寻医

  阳朔县公安局7月3日在《关于对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督管理情况的通报》一文中称,石宝春于2010年7月12日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暂予监外执行。阳朔县公安局负责对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管工作。2014年3月,石宝春因膀胱癌复发,再次入院进行治疗。

  这则通报称,互联网上部分论坛网帖反映石宝春从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曾经离开桂林去柳州、南宁、河池、四川成都、广东广州等地。经阳朔县公安局进一步核实,石宝春曾两次向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请假前往南宁、广州两地寻医就诊,“网帖中所反映的其余离开桂林外出地点,石宝春均没有向我局阳朔镇派出所请假报告”。

  追访

  律师:地方公安监管不到位

  保外就医审批流程漏洞较多,事后监管乏力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石宝春应该是属于第一条情形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但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报批随意出省的行为,明显违背相关规定,地方公安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张蕾说。

  另据新华网报道,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保外就医乱象频生,除审批流程漏洞较多外,事后监督也乏力,导致一些罪犯借“保外就医”名义逍遥“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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