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桂林6月12日电(唐梦宪 伍章明)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华江乡一村委支书、县人大代表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将一孕妇撞伤致其流产,经检测,杨某为醉驾。6月12日,兴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受害人唐女士近日在现场讲述了事发经过,4月19日晚9时,她和亲戚3人路过兴安县双灵路横穿马路时,一辆摩托车快速向她们开过来,她将姐姐拉了一把,自己被摩托车撞到腹部,被撞了2、3米远,导致她怀孕2个多月的胎儿流产。
经查,肇事司机杨某系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小河村委支书、县人大代表。交警对杨某进行血酒精浓度检测,为184.81mg/100ml,属醉驾。兴安县交警事故认定书称,杨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且没年检,无保险的机动车遇行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避让,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女士横穿道路未走行人横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唐女士说,交警事故认定书称她作为行人要负次要责任,理由是她们没有走斑马线。她不服此种说法,指出该路段的斑马线上又画了停车线,当天有车停在斑马线上,她们无法走斑马线上人行道。
6月10日,兴安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莫队长接受釆访时说,交警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杨某属醉驾,5月23日已依法对杨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进行立案侦查。因杨某是县人大代表,5月28日,交警大队已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对杨某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兴安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李主任回应称,5月28日,县人大收到公安局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申请,5月29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复函。
6月12日,兴安县公安局称:公安局接到人大常委会复函后,在办理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过程中,因当事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同时,唐某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公安机关对杨某取保候审的决定意见很大,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公安局预审部门经慎重考虑,提出拟对杨某由取保候审变更为拘留强制措施的建议,经县公安局领导研究同意,再次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审查许可。6月12日,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兴安县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