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阮萃 通讯员 曾春蝶 陈志琨)女子黄某先后嫁给了范家两兄弟并离婚,她与范哥所生的儿子小范,范弟不愿意抚养。最近,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调解,范哥才愿意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范能独立生活为止。
2007年5月,黄某与范哥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双方于当年10月结婚,次月,黄某怀孕。此时,范哥告知,他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有一女,担心再婚生子会丢掉工作。后来,他与黄某商定,为了能让孩子顺利降生,并且不影响他的工作,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让黄某与他的弟弟登记结婚,不行夫妻之实,只在孩子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填写范弟的姓名。
两人商量后,请求范弟帮忙。在哥哥的苦苦哀求下,范弟同意与黄某结婚。2008年8月初,黄某生下儿子小范,小范的“父亲”一栏写着范弟的名字。孩子出生后,范哥经常照顾黄某母子俩,并定期给黄某生活费。2009年12月份,范弟找到中意的女子结婚,遂与黄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黄某打算与范哥复婚。而此时,范哥与前妻旧情复燃,拒绝与黄某复婚,只表示愿意将小范接到身边,由其与前妻共同抚养小范长大成人。黄某不同意,把范家两兄弟上诉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小范的抚养费。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认定小范是黄某与范哥所生,范弟退出本案诉讼活动。
经协商,范哥从2014年6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儿子小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1000元,直至小范能独立生活为止;在不影响小范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范哥对小范有探视权,黄某对范哥探视小范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