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南宁6月11日电(记者莫小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错案问责办法(试行)规定,法官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引起冤假错案的,将被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等行为,或出现协助、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审限3个月以上、违规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等情况的,都将被认定为办错案。但是,正常的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法官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对事实证据、法律条文解读、判断和运用不同,衍生出裁判结果差异的,法官也无需承担错案责任。
法制日报南宁6月11日电(记者莫小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错案问责办法(试行)规定,法官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引起冤假错案的,将被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等行为,或出现协助、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审限3个月以上、违规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等情况的,都将被认定为办错案。但是,正常的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法官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对事实证据、法律条文解读、判断和运用不同,衍生出裁判结果差异的,法官也无需承担错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