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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男子商场内如厕摔死 家属起诉索赔50万元

A-A+2014年4月19日10:37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段钦中)4月17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如厕摔伤死亡案。去年5月份,在南宁市新朝阳商业广场二楼的一间男厕卡间里,34岁的河南荥阳籍男子张某摔倒在卡间门口处,他后脑着地,造成颅脑损伤,两耳出血。去年7月3日,张某在被送回老家后不治身亡。张某的家人将新朝阳商业广场的物业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珠江物业南宁分公司)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江物业)告上法庭。

  回放:男子商场如厕摔倒重伤

  从2011年开始,张某携妻儿在广西经营搅拌机销售业务。去年5月7日下午3时许,张某和朋友吴某逛街路过新朝阳商业广场时,到二楼上厕所。两人一前一后进入男厕,吴某在挂壁式小便池方便,张某则进入男厕中一个有蹲坑的卡间。吴某方便完,听到一声很响的声音,过去看见张某面朝上倒在卡间门口处,上半身在门外的地板上,双脚搭在门口处的台阶上,裤子拉链拉了一半,双拳紧握,当时已没有意识。吴某称,当时张某倒地的卡间地板上都是水,厕门外地板上也有很多水。

  120将张某送医院急救,医生诊断结果包括有:重型颅脑损伤、心律失常、急性胰腺炎、两肺炎症、纵膈气肿。5月7日至6月29日期间,张某先后在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ICU病房住院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因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张某的家人于6月29日专门请一辆中巴,将张某送回荥阳老家。7月3日,张某在荥阳当地不治身亡。

  张某在南宁住院期间已花费37.6万多元,且他的离去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张某家人计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合理支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达100万余元。

  张某的家人认为,张某在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经营场所逛街上厕所,因厕所地面湿滑导致意外摔倒致死,是珠江物业南宁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为该公司和张某双方应各负一半责任。由于珠江物业南宁分公司是珠江物业的分支机构,故赔偿应由珠江物业承担。 

  争议:是地滑摔倒还是急病发作

  庭上,原告方证人吴某表示,张某平时爱喝酒,“在出事之前张曾喝过一杯啤酒,但按照张某的酒量可以喝七八瓶”。另外,他还表示当时看见有保洁人员在卫生间拖地。两个公司的委托律师则提出,张某作为一个平时爱喝酒的人,在天气炎热的当天只喝一杯酒,这不合常理。对此,张某的朋友吴某表示,自己马上要出差,不愿多喝,“张某也跟着没有多喝”。

  张某一方律师举证说,保险公司的勘查记录显示:当时卫生间地滑,地上有积水,还有滑痕,认为当时卫生间是不安全的。两家公司的委托律师则提出,张某酒后摔倒是不争的事实,且蹲厕是个比较狭窄的空间,正常人在滑倒的一瞬间会用手来支撑,但张某没有任何自救的本能反应。张某的病例显示其患有胰腺炎,胰腺炎病人是不能大量喝酒的,否则会出现一系列病症甚至死亡,医疗机构确定张某倒下的症状,和急性胰腺炎症状完全一致,而且卫生间墙壁上挂有蓝色的地滑警示标志。故认为张某死亡是由于醉酒及本身患有急病所致。

  争议:各项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

  除了张某因何种原因致死的问题外,当天庭审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诉讼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和划分。张某一方的律师举证后认为,此事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合理支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应达1007601.8元,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按五五开的比例算比较公平合理,因珠江物业南宁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由其上级机构珠江物业赔偿经济损失503800.9元。两家公司的委托律师则提出,医院记录显示,张某同时患有各种疾病,如果这些原本就带有的疾病医疗机构也一起治疗了,则费用应该扣除;从南宁出院送回荥阳的包车费没有看到张某一方提供票据;此外,两公司对张某一方提出的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也不认可。

  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张某一方律师表示愿意,两家公司的委托律师则表示不便于做调解。

  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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