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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台规定:市管干部失信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A-A+2014年4月14日07:32 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4月13日讯(记者 杨郑宝)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改进干部作风,加强领导干部的社会信用管理,推进南宁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倡导诚实守信、严惩失信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南宁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南宁市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

4月11日,南宁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南宁市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4月11日,南宁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南宁市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南宁市市委管理的在职干部,包括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担任处级或相当处级职务的干部,市委管理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市管干部)。惩戒的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市管干部在履行职责和从事相关社会活动中,违反职务诚信和公民诚信,未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

  广西新闻网记者获悉,根据失信行为造成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轻微失信行为包括: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等7条。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非法活动说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等10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对公开承诺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兑现;工作措施不力,工作效能低下,工作作风不实,未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或考评考核未通过等15条。

  公民诚信方面的失信行为,沿用《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中所列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了惩戒措施,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6分,重点在市管干部的评先评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等环节予以实施,当市管干部1年内发生在从政执政、城市治理重点领域等方面的失信行为累积达到一定分值时,即启动实施惩戒。对1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累积达到2分及以上,未达到5分的市管干部,采取诫勉谈话,取消该年度各类评优评先及表彰奖励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1年内不得交流到重要岗位等惩戒措施。对1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累积达到5分及以上的市管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降一级安排非领导职务,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据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管干部失信行为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信用办根据职责分别认定。市信用办负责对市管干部违反公民诚信失信行为的认定,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违反职务诚信失信行为的认定。根据1年内的失信累积分值,对失信人员实施具体惩戒措施。

  《暂行规定》自4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延伸解读:

  《南宁市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与《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定》)有什么不同?

  两个文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市管干部,《惩戒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一般人员和准备进入这些单位的从业人员。二是启动惩戒措施的计分点不同。《暂行规定》对失信行为认定累积达到2分即启动惩戒措施,突出对领导干部的从严管理;《惩戒规定》启动惩戒措施的计分点为3分。

  联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互兼容,《暂行规定》中市管干部公民诚信方面的失信行为,沿用《惩戒规定》所列行为。失信行为及其对应分值、时间计算等也相互衔接兼容。二是相互补充,《暂行规定》与《惩戒规定》构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失信行为惩戒约束机制,丰富了我市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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