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见习记者 袁夏岚 记者 梁乾胜 实习生 农宇 文/图)南宁市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完善南宁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停车收费定价分类、短时停车免费分类、暂扣车辆停车收费由谁出等多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昨日针对停车收费问题做了专门调查,并收集了部分市民反映较为普遍的意见。
免费停车
调查——
只有部分区域的路边停车位可短时免费停车
市民梁先生反映,平时他开车常去的地方有朝阳广场周围、青秀区、东盟商务区等,都很难遇到短时停车免费的路边停车位,哪怕只停5分钟,也要收费。
记者走访了解到,南宁市2013年发布了《南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根据此标准,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分为三类,其中一、二类区域均以每30分钟为一计费段,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短时停车不免费;只有三类区域临时停放不超过15分钟可免收停车费。一、二类区域为兴宁区朝阳商业圈的8条市区道路、埌东金湖商圈的6条市区道路、青秀区的16条市区道路、东盟商务区的4条市区道路,以及江南区的4条市区道路,除一、二类区域外,其余符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的均为三类区域。
意见——
能否将所有区域都划为短时停车免费区域
根据《公告》,对短时停车免费的分类,拟定的方案中,机动车辆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间不超过60分钟,可免费停放;在机场、车站、公交枢纽站、码头停车场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及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也可免费停放。也就是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在短时停车免费的范围内。
对此,不少车主认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原本就属公共资源,理应列入短时停车免费行列。
免费时长
调查——
出门办事排个队都不止15分钟
市民黄女士反映,属于三类区域的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停车15分钟内免费。但实际情况却是,15分钟基本办不成什么事,“比如说,去银行取个款,排个队都不止15分钟”。记者了解到,除了属于三类区域的城市道路停车位,不少商场的停车场也实行15分钟内停车免费。比如位于朝阳路的一家商场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是15分钟内免费;位于南宁交易市场附近的一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同样如此。
意见——
能否扩大60分钟内免费停车的范围
按《公告》对短时停车免费的分类,机场、车站、公交枢纽站、码头停车场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及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辆实行免费停放;60分钟内免费的区域为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不少车主认为,物价部门应该考虑扩大60分钟内免费停车的范围,这样可以给外出办事的市民提供更多方便。
收费管理
调查——
商业停车场收费没个准
记者走访发现,停车收费还存在收费标准混乱等问题。一些位于人流密集区域的商业停车场,不仅没有发票,价格也比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要高出许多,而市民为了方便办事或避免乱停车招致交警处罚,不得不在这些停车场停车,对高收费也只能采取忍让态度。
如位于桃源路的一处停车场,只要停车就要收费,最低收费标准为每车5元/小时。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该停车场从来不给停车者任何停车发票;而位于双拥路的一处停车场,场地极其简陋,原本是一片工地,经过简单平整,便用于临时停车场地对外营业,收费为每车10元/次,同样没有发票。
意见——
市场调节价能否设一个收费上限
《公告》中对停车收费定价做了分类,拟按照停车场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此,许多市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停车场,是不是就可以自主制定高价收费?物价部门能否也按区域等级分别给不同区域的商业停车场设一个收费上限,以约束商业停车场的乱收费行为?
暂扣车辆
调查——
因交通事故被暂扣车辆 取车交了百余元停车费
常开摩托车的何先生,不久前与一小汽车发生碰撞,摩托车损毁严重,被交通执法部门暂扣至一停车场停放。事后,何先生到停车场取车,被告知要收取100多元停车费,虽然何先生很不情愿,但还是交了这笔钱。记者了解到,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损毁严重的,交通执法部门会将车暂扣至停车场停放,但取车时,停车费多由车主自己支付。
记者就此咨询了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经伟,他表示,被交通执法部门暂扣产生的停车费,也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民事损失之列。实际处理中,要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责任的分配,如果责任在对方,车主取车时可先垫付停车费,并要求停车场开具发票,事后再作为交通事故的损失,向责任方主张。
意见——
事故车主能否免交停车费
《公告》就因交通事故、违章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至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取车时应由谁支付停车费这一问题征求民意。市民梁先生认为,有时候车主也是受害方,是否可以免交停车费?市民吴女士则认为,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交通执法部门暂扣事故车产生的停车费,应该计入执法成本,由交通执法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