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何秀)百色人覃先生反映,他去年离婚后一直在日本东京工作,当初法院判决几个月大的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且每年男方有25天探望儿子时间。他每月按时汇抚养费至女方账户,均被女方退回。现在,女方以没有收到抚养费为由,拒绝覃先生探望孩子。3月10日,覃先生来到南宁,想探望孩子,依然吃了闭门羹。
覃先生说,他与刘女士在日本打工时相识,并于2012年春节回百色老家结婚,当年10月便生下了儿子。儿子出生后,女方一直在南宁父母家居住,他则继续留在日本打工,并将每月生活费寄给女方在南宁照顾孩子。因双方矛盾,女方提出离婚,并于2013年6月由法院判决离婚。自去年7月开始,覃先生如约每月汇款800元至刘女士相关账户,但每月均被刘女士退回。“现在,女方以没有收到抚养费为由,拒绝大人探望孩子。”覃先生称,他这次回国只有半个月时间,恰逢父亲需重新迁骨下葬,所以希望带儿子回老家,却再次遭到刘女士拒绝,眼看11日父亲下葬日到来,让他很着急。
本报南国法援律师潘伟升在了解此情况后分析说,探视权与抚养费无直接联系,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父母双方的权利。男方每月汇款抚养费至指定账户,已完成相应义务;女方将汇款退回,是赠与行为;女方不给男方探视权,是侵权行为。目前有不少类似案例,均是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但是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存在现实难度。目前一方只能诉另一方侵权,可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是否能立案及如何处理,则在操作上有难度,毕竟法院也难以强制要求女方在规定时间将孩子抱到法庭给男方探视。
南国法援律师廖玉琼也分析,如果女方执意拒绝男方探视小孩,男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执行,让男方探视孩子。否则,男方还可收集已尽抚养费义务及女方行为对孩子成长不利影响的证据,重新争夺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