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庾琳 通讯员 黄琴芳)两邻居因小纠纷打架,其中一方手指被咬伤,为获得更多的赔偿,就要求医院开具“全休3个月”的证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经调查核实,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2年11月23日,女子王某一家与李某一家因相邻通道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王某的左手中指及无名指被李某咬伤。后来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70元。李某随后实际履行该协议。然而王某心有不甘,认为李某除了赔偿医药费以外,还应该赔偿她的误工费。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诉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建议全休3个月”的疾病证明。对此,法院进行了审查,结果王某主治医生在调查笔录中说明,这份证明“系依原告的要求所写,并非病情所需”。结合原告的伤情,对她主张赔偿3个月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医药费的赔偿,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因此,对王某再次主张赔偿医药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