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庾琳 通讯员 黄秋燕)为了索要费用,一件民事官司的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假的增值税发票。鹿寨县人民法院向税务部门核实后,查清了真伪。2月24日,该法院对伪造证据的鹿寨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3月2日记者获悉,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就交清了罚款。
鹿寨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丘某于2010年12月20日签订合同,约定丘某将所购买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挂靠期限为5年。后来,双方因故解除了挂靠关系。运输公司去年11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丘某偿还公司为他垫付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油费、维修费等费用合计1.4万元。该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增值税发票、维修清单等材料,作为索赔的主要凭证。
丘某答辩称,这些费用已经结清给对方,并指出对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等票据应该是虚假票据。
该案主审法官对发票问题非常重视,庭审后立刻联系南宁、桂林等地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经过几天的努力,法官最终确认,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确实是伪造的。在法官向运输公司负责人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之后,该负责人对伪造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对自己的这一行为非常后悔。在接受法官的批评教育后,该负责人提出撤诉请求。2月24日,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