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电(陈松)为偿还贷款,公司董事长竟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量受贿事宜。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金鑫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经查,叶金鑫原是桂林某机床制造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8年11月,该公司欠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因资金周转困难,在请示总公司领导同意后,叶金鑫以支付好处费4%的条件,与时任桂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桂林市财政局二级机构)主任潘某、工作人员赵某(均另案处理)商议由该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帮助该公司继续从银行贷款。三人商量,事成之后将好处费均分。后来,在该担保中心的担保下,该公司先后从多家银行贷出款项7000余万元,用于偿还到期的2000万元贷款及其他用途。叶金鑫等3人共得好处费684.5万元,其中叶金鑫分得229万元。案发后,叶金鑫退出赃款4万元。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叶金鑫所在的机床制造公司虽然不是国有企业,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受贿,应按共同受贿罪来定罪处罚。据此,一审判处叶金鑫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