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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撞巨型广告牌受损 城管局被判担四成赔偿

A-A+2014年2月12日09:52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庾琳 通讯员 梁秀薇)狂风暴雨之夜,南宁机场高速公路上一块巨型广告牌吹倒在路面,一辆奔驰与之迎面相撞,车主状告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下称南宁市城管局)索赔。此案到底该谁担责,一度备受关注。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因没能发现未经审批设置的广告牌且未及时拆除,存在过错,被判承担四成赔偿责任。该判决于2月8日已生效。

  去年3月13日晚上10时许,南宁市吴圩镇出现雷暴、大风、冰雹、闪电等天气。蒙先生的弟弟驾驶一辆奔驰小车沿机场高速往吴圩机场方向路段行驶。途中,一块巨型广告牌被吹落,他躲让不及,奔驰车一头撞向了巨型广告牌,导致前大灯、保险杠和挡风玻璃等处受损。

  这辆车是蒙先生5个月前刚购买的。奔驰被送到4S店维修,共需维修费为4.7352万元。这损失该找谁埋单?蒙先生将南宁市城管局诉上江南区人民法院,向对方索赔7.5万多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蒙先生的弟弟在雷暴雨天气中行车应小心慢行,遇到障碍物时应及时避让,但他未谨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存有过错。南宁市城管局作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具有管理义务,特别是在高速路上广告牌的设置,其更应有高度注意义务,但该局未能及时发现未经审批即设置在路边的广告牌,也未及时拆除,甚至在事故发生之后,仍不能确定广告牌的所有人,导致蒙先生无法向广告牌设置人索赔,对此,城管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局辩称仅有行政审批权而无具体的管理义务,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酌定蒙先生的弟弟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城管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蒙先生放弃对弟弟的索赔权利,系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该案的另一个关注焦点是,蒙先生在车辆受损期间,租用了一辆奥迪轿车代步,其汽车租赁费用达2.6万元。那么,这笔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蒙先生是因事故致使车辆被送至维修,需要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符合实际情况,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确定,此案中,受损车辆为奔驰牌小型轿车,其租用的汽车为奥迪牌轿车,未明显不合理,事故车辆进厂维修的时间为9天,法院参照蒙先生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书中租金标准1000元/天,南宁市城管局应当承担汽车租赁费的40%为3600元。

  由此,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城管局赔偿蒙先生汽车维修费1.8万多元,汽车租赁费3600元;驳回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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