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陶海华)保障农民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关键,让农民工讨薪维权有法可依,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才更有效。10年来,从《劳动监察条例》的实施,到“欠薪入罪”威慑作用的发挥,以及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基金”等一揽子措施的实行,基层执法人员认为,欠薪问题得到了一定控制。
维权可应急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甘锡海是南宁市西乡塘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从普通监察员成长为城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负责人,在劳动监察部门工作正好达10年的他,对追薪有着深刻感受。
通过梳理这10年来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甘锡海认为,2004年出台的《劳动监察条例》,对举报劳动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让劳动者找到了依靠。而此前执法部门依据的是1997年原劳动部第5号令《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仅14条,内容不明确。
同一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在银行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企业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中标价的2%的,须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该中标企业或该工程项目的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可在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农民工维权起到了重大作用。如,去年11月,南宁市埌东凤岭一楼盘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上百万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最后,该楼盘开发商启用农民工劳动保障金,才解决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完善法律保障
据南国早报记者调查,部分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是欠薪发生的主因。比如不按规定将工钱发放给农民工,而是支付给包工头,结果钱被卷走;一些企业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农民工举证困难。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又是一大进步。甘锡海说,不少欠薪纠纷皆因无合同引起。《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而之前,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执法部门只能通报批评。
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款对处理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保证。
2008年6月,《广西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相比,强化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对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在法律层面进行了细化。如《广西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欠薪入刑 去年多起欠薪案移交警方
2013年3月,24名农民工先后来到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广西某消防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
经查,上述工程由广西某消防公司承包,该公司后将工程劳务转包给了吴某。该项目于2012年底完工。2012年12月6日,吴某已从广西某消防公司领取了全部的劳务费70.28万元,却欠这24名农民工8万余元。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恶意欠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本报“南国法援”一名律师指出,之前《劳动法》有关欠薪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有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出现欠薪,有关部门一般只是要求企业整改,对欠薪严重的企业处罚也不严厉,最多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很多用人单位、经营者无所忌惮。而“恶意欠薪”正式入罪,法律震慑力大增,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
甘锡海说,2013年,南宁市有多起恶意欠薪案已移交给警方处理。
2013年5月,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吴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案件进入整改程序后,承办人多次打吴某电话,发现其手机已停机,就采取到施工现场张贴及邮寄至吴某户籍地址的形式告知他。但吴某始终避而不见。2013年10月,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将此案移交给南宁市公安局。经查,吴某拒不足额支付工人报酬情况属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014年1月10日,民警在吴某老家将其抓捕归案。
执法难点 层层转包欠薪案
甘锡海说,10年前,追薪的压力不算太大,因那时还没有这么多的农民工进城,多数是一些小个体户的劳动纠纷。随着这10来年的高速发展,为建筑工地民工讨薪的压力越来越大。“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整个社会法制进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讨薪案层出不穷。”
最难的是因建筑市场层层转包引起的欠薪问题。甘锡海说,对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乱象,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含糊。至于如何处罚,无很强的法律执行依据。“一个工程,大包工头转给小包工头,一般的转手两三层,多的时候五六层。”甘锡海说,有一次,他们去一个工地处理欠薪问题,承建的建筑公司都不知讨薪的是不是自己工地的工人。若中间的小包工头“跑路”了,就很难认定到底欠多少钱,欠哪些人的钱。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也有部门之间的问题。工程款跟农民工工资混在一起,只有等工程款结算清楚,才知农民工的工资有多少。而执法又牵涉到两部门,建筑监察部门负责结算工程款,劳动监察部门管农民工工资。若工程款结算不下,农民工的工资就会被拖延。
【相关链接】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