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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广西餐饮业霸王条款 禁带酒水等现象存在

A-A+2013年12月11日08:41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雷倩倩)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元”、“限包间最低消费”等。此次北京叫停的6种“霸王条款”在广西是否存在?各方对此又有何看法?12月10日,南国早报记者采访了南宁市工商部门以及律师专家。

  条款一:禁止自带酒水

  现状:在东葛路一家餐饮店外的“友情提示”上写着,“本餐厅谢绝自带酒水”。在店内,服务员告诉记者,若要自带酒水,则需支付开瓶服务费20元/支。此外,在金湖路、古城路一些餐厅内,虽未挂出提示牌,但服务员表示,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服务费。不过,也有少部分餐饮店表示,消费者可自带酒水,商家不予干涉。

  观点:南宁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广西本地的法规对“禁止自带酒水”一项并无具体规定。针对南宁本地情况,“禁止自带酒水”一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仍存争议。

  自治区消委会律师志愿者欧阳泽明认为,餐饮店本是提供食品的经营场所,若消费者都自带酒水商家不收取服务费,以此类推,消费者还能自带其他食品,这对于要付出成本的经营场所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在市场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商家要求收取开瓶费是市场行为,只要事先告知消费者,而不是到结账时才索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并不能算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条款二:消毒餐具工本费X元

  现状: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一些相对高端的餐厅向消费者提供的均为餐厅自主消毒的餐具,并不收取费用。在东葛路一家餐厅中,餐桌上摆放的都是包装好的消毒餐具,服务员表示消毒餐具收费1.5元/套,且餐馆内只有这一种餐具。

  观点:南宁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干净的餐具。若地方有相关规定,要求餐饮企业统一使用有包装的消毒餐具,那么企业就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若地方没有具体规定,那么餐饮经营者可以提供包装好的收费餐具,但也应该有经消毒处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目前,南宁本地并未对餐饮企业提供的消毒餐具做具体的规定,因此,餐饮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选择。

  条款三:包间最低消费xx元

  现状:记者走访中发现,绝大部分餐饮店对包厢的使用都设置了“最低消费”,包厢的最低消费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观点:此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目前仍存争议。认为属于“霸王条款”的人士说,本来吃一桌菜只需500元,可最低消费600元,这属于强制消费。但也有人士认为,包厢的设施和服务与大厅还是有所区别,餐饮经营者为该场地支付了租金和人工费用,若不设最低消费,假设两位消费者在一包厢内点几十元的菜,坐一个晚上,这对经营者而言是“亏本生意”。

  欧阳泽明认为,餐饮店设置包厢最低消费无可厚非,但必须事前告知消费者,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条款四:如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现状:记者走访发现,在消费者预订婚宴时,该条款出现的频率较高。记者走访的几家酒店,预订席数均要先交部分预付款,若减少订席数,需提前2~3天告知。若未提前告知,则按预订席数全额收费。

  观点:市场合同科相关负责人认为,消费者预订席数,交纳定金,与餐饮经营者形成合同邀约关系。消费者减少席数若未提前告知餐厅,会导致餐厅的损失,但对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是有比例的,并非“全额”承担。

  条款五: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现状:记者走访了东葛路、古城路、金湖路一带的餐饮店,尚未发现店堂内有“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的提示。

  观点:该条款实际是商家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过失,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如果餐厅本身环境不是很好,那么就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或给予消费者提示。

  条款六: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观点:市场合同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依法享有监督权,商家无权通过格式条款进行剥夺。 

  新闻链接:广西整治“霸王条款”

  今年,广西全区工商部门也对各行业的“霸王条款”开展了持续整治工作。南宁、柳州、桂林等地的工商部门均对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了行政处罚。

  其中,南宁市工商局针对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共立案查处25起,罚没4.36万元。据介绍,南宁市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VIP消费卡以及代金券、消费赠券上,这些被处罚的餐饮企业都栽在“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上。南宁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该条款是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但经营者在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是不允许的。

  桂林市工商局针对餐饮业查处的霸王条款同样被印在消费赠券上。该条款如此表述“本券不找零,不兑换现金,不同其他优惠同享,不开具发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据桂林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该条款不仅排除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还限制了消费者依法索要发票的权利,最终该餐饮店被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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