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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性侵案渐增 小学性教育勿羞羞答答

A-A+2013年11月14日09:36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李玲芳 通讯员 韦肖依)“2011年审理3件,5人受害;2012年5件,8人受害;2013年1-10月11件,12人受害;25名受害人中,14岁以下幼女达10人;在我院审理的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占71.43%……”11月13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3年来该院审理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数情况。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相信刺痛了不少人的眼睛。为何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在显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该如何保护祖国“未来的花朵”少受侵害?当日,该院法官分析成因,并发出司法意见和建议。

  特点 熟人作案频发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良庆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方艳红发现,涉案的被告多为本地农民或无业成年人,文化水平较低。在19名被告中,仅有2人为高中以上文化,其余的均为小学和初中文化。这些人平时大多无所事事,法制意识与观念淡薄。

  据方艳红介绍,19起案件中有18件属熟人作案。其中,有10起是被告人与未成年受害人早就认识。5起是监护人作案,侵害人与未成年受害人是养父养女或继父继女关系。有3起是被告人与学校学生串通欺骗、威胁同学与其发生关系。

  方艳红告诉记者,侵害人犯罪手段很简单。他们用少量金钱、物质诱惑未成年受害人,或是以交朋友、谈恋爱为饵,降低未成年受害人的防范意识,予以侵害。当未成年受害人抵抗坚决时,便以暴力相威胁,更甚者直接进行暴力侵害。

  原因 自身防范意识弱监护也不严

  为何这些未成年人会被性侵害,方艳红分析认为,首先是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识弱,未成年受害人处于青春期,身心还不成熟,他们性知识缺乏,性防卫能力较弱,容易轻信他人,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而受害人大多数为农民工子女,父母多外出打工或忙于生计,未能充分尽到教育和照顾义务,使“有心者”有了可乘之机。

  方艳红还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松散,没有将预防性侵害作为重点工作,也是导致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

  建议 小学增设性教育课

  为了呵护好祖国“未来的花朵”免受性侵害,该院根据平时审理案件的情况,专门提出司法建议。

  方艳红认为,首先学校应增设未成人的早期性教育课程。现在孩子发育比较早,她认为,小学就应增设性教育课程。通过学校性教育课程,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性权利,应当如何反抗、求救和进行自救,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学校还要多与监护人联系,提醒其履行监护义务。尤其是父母外出务工的女孩,其代理监护人要经常关注孩子的动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

  同时,建议法院、检察院针对此类案件,积极到学校、社区普法。

  核心提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定下了“严惩”的调子。昨日,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发布会上,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方艳红详细解读了该《意见》。她认为,《意见》的出台,让过去想靠法律“盲点”来推脱罪责者,没有了可乘之机。

  盲点一 嫖宿幼女 就不算强奸?

  方艳红说,过去,一些犯罪人往往以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为借口,而逃脱强奸罪名的可能。针对此问题,《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在嫖宿幼女行为之中,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论处。通过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类行为以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盲点二 与14岁以上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担责?

  据方艳红介绍,过去,对于14岁至18岁之间的女孩,若在“自愿”情况下,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到底如何适用刑罚,法律存在空白。

  《意见》对此作出回答: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就范而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只要特殊职责人员与其发生关系,都要负刑事责任。特殊职责人员是指教师、监护人、国家工作人员、医生等。

  盲点三 受害人被侵害 无法提赔偿?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可在司法实践中,鲜见受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方艳红告诉记者,在她审理的不少案件中,受侵害幼女,一些甚至被染上妇科疾病,但她们的家属常常自认倒霉,很少提出民事赔偿。

  《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康复治疗费用既包括进行身体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精神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

  方艳红告诉记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受害人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受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该部分医疗费用,受害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比如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等,人民法院依法都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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