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并公布典型案例,提醒游客规避出行风险
“低价游”变“购物游” 一旅行社被停业整顿
疫情之下,许多人都期待着早日实现旅行自由,你知道旅游时该如何避免“踩坑”吗?4月19日,记者从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了解到,南宁市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整治保险、养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领域中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组织的旅游活动。
●整治户外、研学、旅拍等特定领域中的旅游活动。
●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整治扰乱重点旅游市场的“牛头”“鸟头”利用微信等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相关执法部门将在“一日游”等重点领域,严查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的包价旅游产品。
●整治地接社以“零团费”价格或“买团”形式,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典型案例
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是否合法?导游能否私自带团?能不能报低价团?……针对旅游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典型维权案例,提醒广大游客规避出行风险。
案例1 导游在旅途中 私自兜售物品
某旅行社组织旅行团出游,在乘坐大巴车期间,导游陆某某在旅行社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游客兜售香水、药贴等物品。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考虑到陆某某为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认定标准,为此,旅游执法部门对陆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游客在参团旅游行程中,如需要购物,应当到正规的商铺、商场等场所购买,并留好购物小票、收据等,避免买到不合格产品。旅行社应当对派出的导游人员加强教育,防止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案例2 一旅行社员工 违法招徕游客
旅行社员工王某在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时,私自以旅行社的名义编制了当地温泉SPA、赏雪景两日游的包价旅游产品,并通过个人微信把该旅游产品推送给从事旅游业务同行的微信群,同时约定每招徕一名旅游者可获得20元的利润。该信息发布后,从事旅游业务同行以上述旅游产品的名义共为王某招徕了45名旅游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经依法立案调查,旅游执法部门责令王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游客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的过程中,要对销售产品的商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确认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3 旅行社诱骗游客入店购物 被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游客成某在旅游过程中被强行带入四个购物店,购买了总价为2599元的商品。之后成某投诉至旅游执法部门。经旅游执法部门核查发现,某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行程中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执法部门对涉案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对两名直接负责人各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过程中,不要选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旅游产品。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强迫消费的情况,应当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旅游执法部分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