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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搭顺风车被撞身亡 法院为何判车主无责

A-A+2015年6月18日09:54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兰钰烨)黄某开着自己的爱车搭乘亲属和邻居蓝某去柳城县游玩,不料途中黄某的车被潘某酒后驾驶的另一辆车撞毁,导致蓝某当场死亡,其余人员受伤。交警事后认定,潘某需对事故担全责,需对黄某车上人员予以赔偿。可黄某万万没想到,蓝某的亲属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好心搭人的黄某,该不该为致死事故买单?6月16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的私家车非运营车辆,黄某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且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无需赔偿。

  祸从天降

  好心搭人游玩

  遇致命车祸

  2013年9月20日,黄某开着自己的私家车,搭上邻居蓝某、亲戚梁某等人一起去柳城玩。

  当天下午4时许,黄某开车行驶到柳州市柳长路时,潘某开着一辆汽车突然从对向车道冲过来,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黄某的车。事故造成蓝某当场死亡,黄某车上的其余人员受伤,潘某车上的一名乘客也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潘某酒后驾车,且越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属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向蓝某亲属赔偿了25万元,向黄某等伤者也作出了赔偿。

  赔偿争议

  好心车主

  该不该负责?

  原以为事件画上了句号,不料,蓝某的亲属在拿到潘某支付的赔偿款后,又将黄某告上了法院。

  蓝某的亲属觉得,蓝某是乘坐黄某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死亡,可黄某对此造成的损失不管不问,潘某赔偿能力有限,不能全部赔偿他们的损失。他们认为,蓝某搭乘黄某的车辆,已事实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后,黄某是蓝某的第一法律赔偿责任人,在承运期间应当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

  黄某对此并不认可,一一进行了反驳:自己与蓝某是邻居,他是好心搭人,并没有收费,而且他的车辆也不是运营车辆;蓝某的亲属没有提供票据来证实他和蓝某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自己也是受害人,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蓝某的亲属已经得到了潘某的赔偿,再找他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结果

  车主无偿服务

  无过错不担责

  法院认为,蓝某的亲属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将自己的私家车用于营运性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向蓝某收取了费用或者有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愿。因此,蓝某与黄某之间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黄某用私家车搭乘蓝某外出游玩,提供的是无偿服务。无偿搭车人与非营运车辆的车主或司机之间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无偿搭车的合同之债。在该事故中,黄某也无任何过错。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就是说,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是基于承运人的营业性质所设定的严格责任。而蓝某与黄某之间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因此蓝某亲属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善意同乘无责 肇事则需赔偿

  搭便车、顺风车,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也就是俗称的好意同乘。因此发生车祸后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有些车主本是好心,结果却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究竟哪种情况下,好心搭人的车主该担责,哪种情况下无需担责?

  主审黄某赔偿一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该案中,蓝某的亲属是以蓝某与黄某已经形成合同运输关系为由进行起诉的。而在好意同乘行为中,开车人没有收取乘客的钱,是出于好意,开车人和搭车人之间没有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因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开车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他对搭车人无需赔偿。但是,如果开车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他就应该赔偿,此时由于让人搭车是出于好意、是无偿的,所以可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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