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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汽配厂长挪用公款 勾结外人套取征地补偿款

A-A+2015年1月23日12:00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欧阳九林) 李某是柳州市汽配某厂的厂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却联合商人武某走空账,将27万余元征地补偿款转入个人账户,并用其中10万元与他人做生意。昨日,记者从鱼峰法院获悉,李某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08年9月,因柳州市政府城市规划需要,由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以850万元收购了汽配某厂位于柳州市某学校对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汽配某厂因政府征地需要搬迁厂房和设备,并与挂靠的柳州市某公司的私人老板武某签订了设备搬迁安装工程。在搬迁工程完工后,李某利用其担任汽配某厂厂长、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以给厂里职工发放工资为由,经与武某协商后,要求武某帮忙走空账,从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套取汽配某厂的征地补偿款27万余元。尔后,李某通过虚增工程项目等方式,将搬迁费提高到64.5万元,再通过武某将套取的27万余元转入其个人的工商银行账户。李某将其中的17.45万元返还给汽配某厂,用于给汽配某厂中层干部发放加班费等,将另外的10万元用于自己与他人合伙经营移动公司特许经营店。

  2013年10月15日,被举报后,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事实。经过核查,李某2009年至2013年确有借钱给厂里的情况,由于汽配某厂在2012年11月30日止尚欠李某7万余元,李某即退出赃款3万元。

  2014年12月10日,鱼峰检察院以李某犯挪用公款罪起诉至鱼峰法院,检察机关认为,柳州市汽配某厂原系民政部门确定的福利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李某于2008年9月10日在柳州市鱼峰区政府的指导下,经全厂职工大会民主选举成为该厂厂长,并经报柳州市鱼峰区同意。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是受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能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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