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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储蓄卡遭异地盗刷5.48万 银行被判赔偿

A-A+2015年5月4日16:29京华时报评论

  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记者昨天(3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

  储蓄卡遭异地盗刷

  秦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6日,他的妻子拿他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北京取款,发现卡中余额仅剩100余元。打印交易明细查询,其账户于2014年8月4日分4次通过ATM机转出及取现共计5.48万元,4笔交易产生手续费共138.8元,造成账户损失5.49万余元。接到妻子通知后,他马上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对储蓄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西城警方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经交行北京分行查询,他的储蓄卡于2014年8月4日产生的多笔不正常交易均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台ATM机上。

  秦先生称,该卡一直由他及其妻子控制,未曾丢失及借他人使用,亦未委托他人在济南取款、转款。除他及其妻子知道该卡密码外,并未告知他人,很明显是遭到异地盗刷。

  秦先生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理应赔偿其储蓄卡被异地盗刷的全部损失。

  银行称储户泄露密码

  交行北京分行答辩称,该行借记卡采用“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设定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并应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和隐秘使用密码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即便当前举证不能,亦可待刑事案件侦破之后确定。银行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恢复审理。

  银行还称,即便本案确系他人“异地盗刷”,但因该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密码是正确的,故非经秦先生告知或泄露密码,他人无法完成转账交易。因此,由于秦先生本人或其妻子、家人没有妥善保管该借记卡和密码所导致的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秦先生的卡是磁条卡,在济南被转账和取现时间是2014年8月4日凌晨4点多。西城警方依据作案时间、作案方式等特点,初步判断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尚在侦查中。因ATM机和周围监控设备的原因,从监控录像中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卡片的卡面信息,不能确定是真卡还是伪卡。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

  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本案的审理无须以该刑事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对银行中止本案审理之申请,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

  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争议焦点

  嫌疑人使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8月4日窃取秦先生借记卡内的资金,利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窃取银行卡信息制造伪卡进而窃取银行卡内资金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因秦先生名下的借记卡并未开通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他于2014年8月6日取款时才发现涉案借记卡余额存在异常,当即向交行北京分行申请挂失该卡,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推定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8月4日窃取秦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利用的是伪卡。秦先生作为普通借记卡持有人,基本尽了事发后能够采取的救济手段,并有效地防止了损失的扩大。(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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