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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要证明自己未再婚 “证明”中尴尬不少

A-A+2015年7月1日11:13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记者 石红星 文/图)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这种原本属于婚姻登记部门的“附带”业务,现在却俨然成为柳州市婚姻登中心最繁忙的业务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市民为一纸“证明”奔波劳累,而婚姻登记部门也因为信息有限,想“证明”太难。

前来办理证明的市民,正在柳北区婚姻登记中心预审台前向工作人员咨询。前来办理证明的市民,正在柳北区婚姻登记中心预审台前向工作人员咨询。

  “证明”多多 尴尬不少

  “你看我妈都快八十岁的人了,怎么可能还会再婚?”6月29日上午,在柳北区婚姻登记中心预审台前,携母前来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叶女士,拿着母亲的户口本与工作人员“理论”着。

  叶告诉记者,她父亲2005年过世,2008年到派出所销户,不过当时没记得将母亲户口本上的“已婚”状态变更为“丧偶”。现在母亲想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掉,但房产部门要她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其丧偶后未再婚的证明,以证其对房产有唯一处置权。叶这才带母亲拿着户口本前来开证明,但工作人员指出,由于叶母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栏仍然是“已婚”,他们无法证实这是对方丧偶之前还是之后的婚姻状态,因此要求叶母回派出所变更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

6月29日上午9时,结婚登记的人还没到,等候办证的市民就已开始排队取号。6月29日上午9时,结婚登记的人还没到,等候办证的市民就已开始排队取号。

  “像她这种情况,到派出所去变更下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我们还是能给她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人员表示,在工作中,他们有时还碰到后人前来为早在解放前就已经先后过世的父母先人开具类似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继承遗产。由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不可能登记有解放前公民的婚姻状况,申请人也提供不了相关材料,他们因此无法出具此类记录证明。一些不理解的人便经常在婚姻登记中心大吵大闹,指责他们故意刁难,让他们感觉非常无奈。

  婚姻证明 用途广泛

  据了解,要求市民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涉及房产、银行、公证等多个部门,绝大部分属未婚、离异或丧偶等原因要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途五花八门,包括买卖房子、继承遗产、出国留学等,其中与房子相关的占了大部分。

  “这段时间,我们每天要开具一百多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柳北区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日前出台并于6月23日开始受理申请后,每天来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于申请公租房和廉租房的人络绎不绝。

  柳州市婚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吕培兰分析,之所以要求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人近年来越来越多,主要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有关,比如买卖房屋的政策,以前相关部门并未要求提供这类证明;同时,一些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有这类证明避免纠纷以保证当事人利益,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专门负责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部门,应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帮他们“把关”。

  柳州市婚姻登记中心主任许静介绍,去年该中心共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9426份,已超过了当年他们办的离婚证对数,占他们开具的结婚证对数的2/3。截至6月底,今年他们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10032份,去年同期仅为7938份。2013年全年出具的证明甚至只有1193份。“要求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人越来越多,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

  信息壁垒 带来麻烦

  “其实我们出具的这个证明,不一定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吕培兰无奈地说,2012年民政部出台的一个指导意见对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明确规定,该证明只能证明当事人在该登记处、该时间段内有没有婚姻登记记录,并不一定能完全反映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她举例说,柳州的一对夫妻,如果有一方户口在外省其他城市,且双方在当地登记,那么在柳州婚姻登记中心查询时,就不一定能查到。因此一些部门将他们的这类证明当成“婚姻状况证明”来用,就不一定能达到“证明”和“把关”目的。

  吕培兰介绍,《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之所以不一定能完全反映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在电脑和网络普及之前,全国各地的婚姻登记都是纸质档案。目前虽然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2013年已完成全国联网,但各地此前的大量纸质婚姻档案,并不一定已经全部录入系统。

  实际工作中,他们也经常发现有一些偏远的地方,通过系统仍然查询不到,所以也不排除仍有些地方尚未与全国联网。

  同时,在我国,离婚可通过到民政部门协议,或通过法院调解和判决离婚。但目前在国家层面,这两个部门之间的离婚数据尚未实际共享,因而经常出现一些人被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在他们的系统上仍然显示“已婚”。有人甚至利用这个漏洞达到个人目的。

  2004年,女子王某与柳江男子谢某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由于遭受家庭暴力,王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亦于当年9月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在当年次月生效。由于未与法院联网,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法掌握这一情况。谢某于是利用这个漏洞,以为方便女儿上学为由,骗王某一起来到婚姻登记部门,声称结婚证丢了,申请补办。由于系统上显示的两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显然是“已婚”,登记部门于是给他们补办了结婚证。结果谢某却凭借补办的结婚证,拿前妻王某的房子到银行贷了款。最后还不了款,人也消失了。银行找到王某,她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据了解,去年柳州各级法院共受理了3500多件离婚诉讼,其中判决离婚743件,调解离婚1254件。在这些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所持的法院判决书和生效书,或法院的调解书即是他们的离婚凭证,他们因而不必再到婚姻登记部门去另外开具离婚证,因此这些离婚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婚姻登记部门并不掌握。“若碰到像谢某那种别有用心的人,这是个很大的漏洞。”吕培兰如是说。

  很多“证明” 可有可无

  记者采访中发现,除了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错误理解成“婚姻状况证明”外,许多要求“证明”的理由并不充分。

  6月23日,记者在婚姻登记中心便遇到了这样一个例子。

  市民张女士快退休了,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一份《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她在前一段婚姻结束至后一段婚姻开始时未再婚,以此“推断”她两段婚姻之间并未再结婚生育,只有前一段婚姻的一个孩子。

  “难道证明自己在两段婚姻之间没有再婚,就能证明自己只生一个孩子吗?”张颇为不解地说,其实未婚生育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个证明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原来,张与前夫有一个孩子,后来离婚;间隔几年后,她与现在的丈夫结婚,两人也并未要孩子。因为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工资可获一定补贴,因此她才去办理相关手续,结果相关部门却要求她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这样一个证明。她为此跑了好多地方。

  吕培兰亦表示,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证明,建议相关部门能免则免,不要让市民为“证明”跑断腿。

  沟通信息 减少乌龙

  怎么解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不了什么的窘境呢?

  许静和吕培兰认为,相关部门要纠正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作婚姻状况证明使用的认识误区,在可有可无这种证明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要求办事的市民提供。

  同时,相关部门可考虑通过声明或公证等方式来代替此类证明。吕培兰说,以前结婚时,婚姻登记部门是需要新人持单位的单身证明才能登记,民政部门后来采用了声明的方式代替,减少了不少麻烦。在日本等国家,结婚前新人则只要出具一份单身声明,并到公证处公证即可结婚,极大地方便了新人。这些措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失为解决无谓“证明”的好办法。

  最根本的是,对于公民的婚姻登记记录信息,除了登记部门要不断完善基础数据,建立能覆盖所有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的数据库,让婚姻登记记录更加真实可靠。政府各部门之间还应该进行联网,共享这些数据。一方面可互通有无,避免像上面所述的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登记部门的登记系统却仍然显示“已婚”这种漏洞。一方面,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后,在受理相关业务,各部门要求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时,可一点便知,无须大家再为开证明跑断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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