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日报(记者 张晓军)从今年6月1日起,柳州市与全国各地一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6月5日下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召集全市各大医院负责人及部分药品经销商,就药品价格放开进行提醒告诫,并解读相关政策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规定等。
政策: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据了解,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开始实行。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重心:事前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柳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取消政府定价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
价格主管部门今后将主要监管以下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等。
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柳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对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市物价局还提醒市民:在购买药品时,应该货比三家,遇到有违法行为的商家,可拨打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