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姚琳 通讯员 韦力)6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按照我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低为700元,最高为1386元。
据悉,自治区《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于今年1月起对我区职工最低工资作出调整。这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人社部门根据最低工资变动情况进行的一次及时调整。根据《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最低工资变动情况及时确定各区辖市、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据了解,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每档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6%-2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在700-1386元间。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5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