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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跌伤家属向医院索赔36万元 医院是否有过错

A-A+2015年4月9日10:21柳州晚报评论

  柳州晚报讯(通讯员 江世金 记者 李澜)一名精神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不慎跌伤导致脑出血,病人家属以病人的名义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审结了这起历时3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住院跌伤家属索赔

  融水苗族自治县男子小石原来是一名公务员,因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多年,一直在家休息养病。后其因病情严重,曾被家人送到融安县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2012年3月12日,因小石病情不断加重,在家人护送下,他第二次到该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3月16日17点20分,小石在病房内突然跌倒受伤,精神病医院及时将病情告知他的家属,并将他送到附近的医院治疗。后小石的病情经诊断为:酒精性脑病,急性脑出血。经过初步诊断治疗后,小石的家属为便于治疗和护理,多次为小石转院。

  小石的家属认为,小石跌伤是精神病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为此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但精神病医院称小石的跌倒是自身原因,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

  2012年9月17日,小石的家属以小石的名义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精神病医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医院是否有错成焦点

  2013年3月13日,融安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小石跌倒的原因和损害责任的认定成为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争执的焦点。

  小石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精神病医院对小石采取的医疗措施和治疗方法均不当,造成小石跌倒受伤,应当由精神病医院承担责任。小石住院时神志清醒,造成脑出血的原因是失足跌倒引起的,精神病医院没有及时进行救治,在出事1小时后才打电话告知病人家属,然后才送往医院救治,精神病医院没有履行好对病人的医疗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精神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当时小石的病情实际上已很严重,且家属以工作忙为由拒绝陪护,医院对病人进行了必要的保护性治疗,小石跌倒是因为他自身的疾病造成的。另外,病人的行为在病人入院时,医院已经告知所有的风险情况,病人家属也与医院签订了责任书,所以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法官当庭调解没有奏效。为了明确损害责任,双方当事人当庭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进一步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化解医疗纠纷“马拉松”

  2014年8月,经过柳州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该精神病医院对患者小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小石重型颅脑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评定为15%。

  同月18日,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小石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增加诉请内容,同时还变更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变更后的金额和增加的金额共计约36万元。

  面对这起棘手的案件,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做好相关审判准备工作,对该案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这起医患纠纷。

  经过办案法官艰辛努力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该精神病医院自愿一次性赔偿小石受伤的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至此,这起拖了近3年的“马拉松”医患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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